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行政案件适用调解范围
导读:
3、法律主观:行政处罚 是单方面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在决定下达前,双方如果达成和解可以减轻处罚,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原则上是不能调解的,但在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案件适用调解范围
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行政案件适用调解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1. 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执法等。
2. 行政合同纠纷: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例如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等。
3. 行政赔偿纠纷: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损失,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的纠纷。
4. 行政权利保护: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保护其行政权利的纠纷。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解决行政争议,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内部的调解机构或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结果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行政案件调解范围和程序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确定。建议在面临行政案件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以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可行的解决途径。
行政案件适用调解范围
1、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2、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如下: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行政裁决案件。
3、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4、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如下: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行政处罚能否和解和调解
1、行政处罚是单方面行政行为,所以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在决定下达前,双方如果达成和解可以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侵权人仍然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2、关于行政处罚的诉讼中,一般情形下不适用和解,也不使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法律主观:行政处罚 是单方面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在决定下达前,双方如果达成和解可以减轻处罚。
3、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原则上是不能调解的,但在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和解结案
1、行政诉讼中,结案方式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如果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只有原告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2、行政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吗:可以。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已经确立了调解的基本制度,即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调解,这给行政诉讼的调解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3、法律分析: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的意见,只有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和解程序,毕竟自愿才是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
4、第50条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并不适用调解。但在该法第67条中又有格外的规定,若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话,那还是可以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因而,说行政诉讼是否能够调解,还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