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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以哪家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讨要工程款

吴梦云律师2021.11.02118人阅读
导读:

我该以哪家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讨要工程款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法律咨询:我该以哪家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讨要工程款

关于承建*******工程被骗经过

2007年7月中旬,本人经索**介绍称:徐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任**是索的朋友,任**把该公司的一个房屋开发项目介绍给索**,经索**引荐我委托正在徐州施工的陈*前去考察,经陈*考察和任**几次商谈,陈*告诉我这个项目可以做,我挂靠我们当地的A建筑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拟定草协议大致内容和后来鉴定的协议相当,陈*作为A建筑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A建筑公司加盖公章,陈*是我聘用作为工地的施工员;但有两条主要内容在签定正式协议时被**公司私自更改,原来的两条是:工程施工到主体二层时,**公司拨付给施工方已发生工程量的百分之八十的工程款;当施工垫付资金到200万时,如果施工方资金紧张,**置业有限公司将为施工方提供银行贷款支持,利息由施工方支付。而且**公司在签定协议时蓄意隐瞒了该项目已经招投标,并与中标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事实,造成我们进场施工时被中标方强行制止,并要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方的前期费用;**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和任*,又向陈*和索**施加压力,要求施工方先垫付中标方的前期费用,经**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确认中标方前期费用为32万元,并承诺该笔费用由建设方据实支付给施工方,施工方按建设方的要求为建设方垫付32万元;这笔垫款至今未能归还施工方。

当我们施工队的技术员进场测量时发现**置业有限公司对外发包的楼基础土石方开挖工程没有完工,施工方无法施工,向**置业有限公司反映情况才得知,由于**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款造成土石方公司停工,而施工方的工程人员都已进场,如果不能及时开工,将造成100多人的停工损失,**置业有限公司的王*和任**又对施工方的陈*和索**连哄带骗,要求让施工方再垫付土石方工程款25万元,等土石方工程完工既归还施工方垫付的资金,并按土石方总工程款的2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施工方作为垫资回报,土石方公司自2007年8月17号进场施工,直到2008年元月4号,才将9栋楼的基础土石方开挖完毕,给施工方造成严重损失,施工方垫付的25万元及报酬,虽经施工方多次向**置业公司索要至今没有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变化只作口头说明却推诿签证,施工方只有留下影像资料证明。对施工方数次上报的延期和停工报告不予签收。

在施工方工程已经施工至两层,垫资超过200万元,资金十分紧张,按合同施工方可以向怡**业有限公司借款,**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协议执行借款,却联系社会上的贷款公司,由**置业有限公司担保,施工方出借据,并将高额的手续费和利息强加给施工方,这其中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陈*串通任**在以**置业公司担保,在社会上借款200多万元私用。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我们不是中标单位,材料和工程的检验需要报送相关的资料,必须以中标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报送,在没有征得中标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置业公司的副总就让陈*私刻项目部的印章使用。

2008年6月,在工程全面进入主体封顶的关键阶段,**置业有限公司以奥运期间禁止供应炸药为由,提前进行施工区域的土石方挖掘和爆破,强行让施工方停工,拆除施工机械及临电设施,让土石方公司进场施工。土石方公司进场施工期间将施工方前期使用的料场全部开挖,爆破滚落的石头将楼外围的钢管架砸塌,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建设局安全科强令施工方停工整改,造成施工方停工4个多月,给施工方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

2009年3月该工程通过主体验收,在验收现场**置业有限公司的任**,以**置业有限公司要看看施工资料为由强行将施工方的资料方的资料拿走,后经索要拒不归还。

2009年元月份,索夫军按**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将施工方的主体决算书送交给**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王*,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徐州**会计事务所审计期间,**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使审计无法进行,直到现在两年多的时间**置业有限公司对决算书没有任何答复。

**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主体验收后强行让施工方拆除塔吊及钢管架等设施,并要求施工方无条件退场,后在没有经施工方的同意又让其他施工队继续后续工程的施工。

**置业有限公司从开始同我们方签订协议到重新又让其他施工队施工,赤裸裸的表现出欺诈施工方的行径。

我作为施工方的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该项目的全部垫资和工程施工投资达400余万元,这三年多来该笔资金共发生费用200余万元,所有投资至今没有收回一分钱,给我本人和家庭带来灭顶之灾,如果不能及时追回投入资金,将造成十几个家庭破裂和十几口人员生命危险。

在2008年底主体工程完工时,工程工地还尚欠工人工资及材料租赁费等计200余万元,工人多次上访追讨工资,**置业有限公司置之不理,造成严重的社会隐患。

这个结果是**置业有限公司和相关人员设计制造的骗局,希望相关司法部门,能将这个骗局揭开,还我一个公道

律师回答:

你是实际施工人,建议搜集实际完成工作量的相关证据,如果无法搜集,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造价进行评估。上述证据准备好以后,可以依法向项目受益人即业主主张支付。其他相关单位可以一并起诉,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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