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民间借贷的如何认定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如何认定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当涉及民间借贷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活动。这种借贷行为通常基于双方的信任,但也可能因缺乏正规金融监管而引发纠纷。
在讨论如何认定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之前,重要的是要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私法契约,其合法性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任何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贷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
(一)主体适格。
基于借贷主体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二是发生在自然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三是发生在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上述经济组织又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体问题是区分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首要环节,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把握案件的定性,进而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如果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借贷往往比较容易查证,熟人之间资金往来一般有迹可循,联系相应的借款时间及资金流动容易进行认定。但现实生活中还容易发生借款人向出借人以外的第三人借款,再由该第三人向出借人支付借款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审查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来进行基础认定,审查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朋友、亲戚关系,若存在上述关系,基于信任出借人有将借款经第三人之手转借给借款人的可能性,再结合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到达借款人的时间、转账凭证等因素,可以认定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及其债权人的地位。但上述认定需要警惕明为出借人、实为职业放贷人的情形,对于一年内同一出借人在同一基层法院内民事诉讼10件以上、借条格式统一的民间借贷案件,需要进行关联性审查,确认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若发现出借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
借款人要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亦要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才能形成借贷的合意。
(三)出具借款凭证。
常见的是“借条”,借条虽然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民事上的证据既要合乎法律范畴内的要件,又要合乎日常生活习惯、交易习惯及常理。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时,不仅要审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应当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形成方式、证据提供者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注意程度往往存在着差异,对于借贷金额不大的,在资金交付及借款凭证的出具上随意性较强,在这类案件的审查上,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借款人的,在审查借条等债权凭证后,若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借贷关系,则可以认定借款事实。日常生活中对于较大金额的借贷,出借人一般不会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较为常见,对于这种借贷通常应当结合出借人银行资金往来、出借人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出借款项实际交付。
一般应当对交付的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情形等进行综合认定。如果是借贷金额较小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结合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已完成实际交付。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较大金额款项的,则应通过对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审查、出借人银行流水明细分析、借条出具时间、有无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面审查,进而认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到借款人手中。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后一步,若只有借款凭证而没有完成实际交付,则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过仅凭借条等债权凭证就起诉并胜诉的案件,这种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及案件细节进行深挖,探寻案件的真相,不能仅凭一纸借条就草草结案。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是如何认定的呢?
原告提供“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
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常常存在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形,此时因缺乏支付凭证,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就成为审理过程中需要厘清的首要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出借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之时,应当完整举证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和生效两方面事实,即借贷双方达成了真实有效的借贷合意和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未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书面订立的强制性要求。在实践中,由于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交易的法律手续不完备等原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往往也不会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出借人或借款人出具相应的债权凭证记录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之精神,首先,应当肯定债权凭证作为直接证据对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明力。一份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通常可以推定借贷合意的成立和借贷款项的交付。其次,一旦借款人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提出异议,债权凭证的初步证明力即被推翻。在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借贷关系无法单独凭借债权凭证予以确认,此时要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结合相关事实和要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不同债权凭证的证明内容与证明程度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借据、收据和欠条三种不同的债权凭证,这三者的证明内容和证明程度各有不同。
1.借据。
借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借款人签字盖章后向出借人出具,是借贷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明。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借款交付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并在借款归还后由借款人取回、销毁或以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无论从内容上或是性质上看,借据都是最接近于借款合同的债权凭证,对借贷合意具有最完整的证明效力。
2.收据。
收据是表明收到他人交付钱款的书面凭证,通常由收款人出具。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收据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偿还借款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时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偿还的证据。因此,收据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都更加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当事人仅凭收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还需进一步审查借贷合意是否真实存在。
3.欠条。
欠条通常是欠款人单方向对方出具的书面凭证。与借据和收据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不仅可以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还可能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仅凭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进行审查,明确所欠款项是否基于借贷关系。与收据类似,欠条对借贷合意的证明力有所欠缺,需要综合其他事实与证据,进一步审查。
综上所述,该三种债权凭证,只有借据具有最接近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其真实性得以确认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证明完整的借贷合意。而收据和欠条则因更加强调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和可能基于多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原因,削弱了其对借贷合意的证明效力,此时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案例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赵某与喻某于2016年认识,喻某系建筑承包商,2017年5月喻某从他人处分包了工程,并具体施工,因喻某为外地人,对辖区不熟悉,故赵某也参与该工程,对该工地施工的挖掘机、商品混凝土、砂石料等用材进行购买、登记和清算。2017年1月13日,赵某通过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向喻某账户转款100,000元,同年5月15日赵某又通过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向喻某账户转款40,000元,现赵某以向喻某提供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喻某偿还140,000元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29,3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也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向其出示的欠条、借条或者其他能表明借款合意的证明材料,仅凭银行的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出具与原告共同签字的材料单,辩解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原告应就给被告转款的行为,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借贷借款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出借贷款资金。
2.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4.名义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
除了利率问题,民间借贷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借贷关系的证据。《合同法》规定,借贷双方应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有效证据,法院可能难以支持借款人的权利主张。
对于大额民间借贷,律师还会建议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例如,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历史和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担保措施。这些步骤有助于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律师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
2. 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意愿表示;
4. 借贷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5. 是否存在违法所得或非法占有的意图。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途径,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鉴于其中可能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广大读者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务必仔细考虑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保障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