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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民间借贷的如何认定

林艳英律师2024.03.25252人阅读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如何认定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当涉及民间借贷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活动。这种借贷行为通常基于双方的信任,但也可能因缺乏正规金融监管而引发纠纷。

在讨论如何认定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之前,重要的是要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私法契约,其合法性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任何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高利贷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贷关系的认定条件

(一)主体适格。

基于借贷主体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二是发生在自然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三是发生在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上述经济组织又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主体问题是区分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首要环节,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把握案件的定性,进而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如果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借贷往往比较容易查证,熟人之间资金往来一般有迹可循,联系相应的借款时间及资金流动容易进行认定。但现实生活中还容易发生借款人向出借人以外的第三人借款,再由该第三人向出借人支付借款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审查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来进行基础认定,审查出借人、借款人、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朋友、亲戚关系,若存在上述关系,基于信任出借人有将借款经第三人之手转借给借款人的可能性,再结合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到达借款人的时间、转账凭证等因素,可以认定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及其债权人的地位。但上述认定需要警惕明为出借人、实为职业放贷人的情形,对于一年内同一出借人在同一基层法院内民事诉讼10件以上、借条格式统一的民间借贷案件,需要进行关联性审查,确认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若发现出借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

借款人要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亦要有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才能形成借贷的合意。

(三)出具借款凭证。

常见的是“借条”,借条虽然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民事上的证据既要合乎法律范畴内的要件,又要合乎日常生活习惯、交易习惯及常理。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时,不仅要审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应当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形成方式、证据提供者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对待不同的借贷金额时,采取的注意程度往往存在着差异,对于借贷金额不大的,在资金交付及借款凭证的出具上随意性较强,在这类案件的审查上,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借款人的,在审查借条等债权凭证后,若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借贷关系,则可以认定借款事实。日常生活中对于较大金额的借贷,出借人一般不会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较为常见,对于这种借贷通常应当结合出借人银行资金往来、出借人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出借款项实际交付。

一般应当对交付的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情形等进行综合认定。如果是借贷金额较小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结合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已完成实际交付。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较大金额款项的,则应通过对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审查、出借人银行流水明细分析、借条出具时间、有无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面审查,进而认定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到借款人手中。借贷款项的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最后一步,若只有借款凭证而没有完成实际交付,则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过仅凭借条等债权凭证就起诉并胜诉的案件,这种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及案件细节进行深挖,探寻案件的真相,不能仅凭一纸借条就草草结案。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是如何认定的呢?

 

图片

 

原告提供“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

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常常存在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形,此时因缺乏支付凭证,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就成为审理过程中需要厘清的首要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出借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之时,应当完整举证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和生效两方面事实,即借贷双方达成了真实有效的借贷合意和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未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书面订立的强制性要求。在实践中,由于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交易的法律手续不完备等原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往往也不会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出借人或借款人出具相应的债权凭证记录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之精神,首先,应当肯定债权凭证作为直接证据对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明力。一份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通常可以推定借贷合意的成立和借贷款项的交付。其次,一旦借款人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提出异议,债权凭证的初步证明力即被推翻。在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借贷关系无法单独凭借债权凭证予以确认,此时要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结合相关事实和要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不同债权凭证的证明内容与证明程度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借据、收据和欠条三种不同的债权凭证,这三者的证明内容和证明程度各有不同。

1.借据。

借据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借款人签字盖章后向出借人出具,是借贷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明。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借款交付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并在借款归还后由借款人取回、销毁或以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无论从内容上或是性质上看,借据都是最接近于借款合同的债权凭证,对借贷合意具有最完整的证明效力。

2.收据。

收据是表明收到他人交付钱款的书面凭证,通常由收款人出具。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收据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偿还借款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时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偿还的证据。因此,收据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都更加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当事人仅凭收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还需进一步审查借贷合意是否真实存在。

3.欠条。

欠条通常是欠款人单方向对方出具的书面凭证。与借据和收据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不仅可以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还可能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仅凭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进行审查,明确所欠款项是否基于借贷关系。与收据类似,欠条对借贷合意的证明力有所欠缺,需要综合其他事实与证据,进一步审查。

综上所述,该三种债权凭证,只有借据具有最接近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其真实性得以确认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证明完整的借贷合意。而收据和欠条则因更加强调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和可能基于多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原因,削弱了其对借贷合意的证明效力,此时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案例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赵某与喻某于2016年认识,喻某系建筑承包商,2017年5月喻某从他人处分包了工程,并具体施工,因喻某为外地人,对辖区不熟悉,故赵某也参与该工程,对该工地施工的挖掘机、商品混凝土、砂石料等用材进行购买、登记和清算。2017年1月13日,赵某通过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向喻某账户转款100,000元,同年5月15日赵某又通过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向喻某账户转款40,000元,现赵某以向喻某提供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喻某偿还140,000元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29,3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也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向其出示的欠条、借条或者其他能表明借款合意的证明材料,仅凭银行的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出具与原告共同签字的材料单,辩解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原告应就给被告转款的行为,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借贷借款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出借贷款资金。

2.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4.名义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

除了利率问题,民间借贷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借贷关系的证据。《合同法》规定,借贷双方应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有效证据,法院可能难以支持借款人的权利主张。

对于大额民间借贷,律师还会建议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例如,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历史和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担保措施。这些步骤有助于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律师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

2. 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意愿表示;

4. 借贷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5. 是否存在违法所得或非法占有的意图。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途径,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鉴于其中可能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广大读者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务必仔细考虑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保障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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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内容:民间借贷历来没有很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中国的民众历来就是影响历史的最大群体,无论是变革还是反叛,拥戴政府或是推翻政府,最高智慧与最后的结果总是来自于民间。而借贷这项业务并不是只有银行或是金融机构的在办理,民间借贷也一直活跃于中国的各个地区。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1、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那么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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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违法如何处理法律主观: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 借贷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算违法,2、 民间借贷 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是合法的,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现行法律没有并明确禁止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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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的借贷担保怎么认定

    内容:对保证担保,书面借据中签有保证人名字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对保证人的认定应持谨慎态度。在审理有保证人的借贷关系中,签字人虽然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法官还应查明保证是否有效,如果保证无效,保证人将不承担保证责任。自然人间借贷的抵押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房屋的抵押,抵押人可由出借人或第三人设定,一般在书面借据上写有抵押条款。那么民间借贷的借贷担保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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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民警参与民间借贷的处理,警察作为民间借贷担保人有些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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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公安民警参与民间借贷的处理,警察作为民间借贷担保人有些什么规定

    内容:法律分析:公民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现代社会人们认可的一种财产增值方式和途径,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给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目前法律还没有禁止性规定,3、法律分析: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公务员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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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认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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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认定有哪些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那么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认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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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样认定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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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样认定

    内容: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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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当事人借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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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如何认定当事人借贷的法律效力

    内容:借款人应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并赔偿借款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损失数额以利息损失为限。债权人参与了犯罪过程或者明知犯罪行为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具有过错;债权人在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疏忽,同样可以认定债权人具有过错。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在法律关系上分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贷双方的行为效力是审查借贷关系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时,一般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合法,即可以认定有效。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借贷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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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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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

    内容: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仅凭借款凭证并不一定能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查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那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22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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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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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以及需要哪些证据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以及需要哪些证据

    内容:民间借贷需要哪些证据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很重要。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以及需要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93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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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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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内容: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那么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44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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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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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网络聊天证据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的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民间借贷中网络聊天证据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的认定

    内容: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微信证据为例,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甄别手段少三大难题。那么民间借贷中网络聊天证据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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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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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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