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导读: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是什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有: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法律分析:如果想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到期,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2、经过承包人的催告,发包人仍不履行;3、承包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拍卖该工程,并且就该工程的拍卖所得能够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及消费者权益的冲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批复”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源于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登记即可生效,在受偿顺序上优于抵押权,而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已成立在先。该项权利的优先性与不公示性,使得其他权利人难以了解法定优先权的状况并对其权利行使形成一定负面影响,最为典型的便是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例如,在银行接受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下,一旦抵押人出现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银行已登记的抵押权便形同虚设,银行债权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从公平与合理角度出发,应对工程价款优先权有所限制。日本民法规定值得借鉴。日本民法第338条1款规定:“不动产工事的先取特权,因于工事开始前登记其费用预算额,而保存其效力”,也就是说工程价款必经事先经过登记才能享有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应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设置一定限制,将登记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 “批复”规定: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虽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享有优于其他债权的效力,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生存利益,是最基本的人权,而承包人的利益属于经营利益,两者比较,消费者的生存利益、基本人权应当优先,更何况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购房款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广大消费者。 然而,如果无加限制地对所有购房消费者都赋予特殊权利,肯定会影响承包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消费者作出一定的限制。一是消费者要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二是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时,应直接支付到由承包人书面认可的特定银行账号内,并由银行监督,该账号内的所有款项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这样,既可避免开发商与消费者的恶意串通行为,又得以最终确定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与权利,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等方面的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包括工程款、材料款以及施工过程产生的其他费用。在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等方面的工程合同中,由于业主为获得工程质量保障而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因此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业主有权优先受偿。《建筑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标的款项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均应当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款:即实际施工付出的工程成本款项,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范畴。在施工合同中,工程款一般约定分期支付。
2. 材料款:即建造、安装、装饰等过程中需购买的原材料、设备、器具等,也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3. 其他费用:包括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设计费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是否每一种工程款项都享有优先受偿权呢?不是每一种工程款项都享有优先受偿权。比如,与建筑、装修等无关联的服务性费用,如电话、水电、税金等,则不属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等类别的工程合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了解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在付款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权益。承建单位则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并尽快支付工程款项,以维护业主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完成建筑工程,权利人对承建单位的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具体如下:
一、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
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
2、如果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权,则可以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3、但如果双方折价行为损害第三人(如同样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折价协议。
4、对于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优先权,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但在实践中这并不可行,司法拍卖一般需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而强制执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建筑工程承包人如果需要去行驶优先受偿权的话,必须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处理,避免行驶优先受偿权上违反相关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或是面对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要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