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能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
导读:
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能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
延误工期是造成项目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工期的延误不仅造成了承包商的经济损失,使其可能要对业主进行误期损害赔偿,也影响了承包商的信誉,甚至还可能出现一些连锁的分包商向承包商进行索赔的情况。
法律咨询: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能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律师回答:
1、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有关这方面问题的观点比较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2、我们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保护弱势地位的承包人利益。因此,凡是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主体,只要建筑产品是他们的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成的,均可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包括直接签有承包合同的主体,也包括实行总包后又分包的主体;既包括有效合同的主体,也包括无效合同的主体;既包括施工合同的主体,也包括提供过勘测、设计劳务的主体;还包括承包人权利的既受取得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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