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否同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导读: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致死赔偿案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谷某听因死亡而导致其家属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死亡而导致其家属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同时申请赔偿。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死亡而导致其家属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家属因其死亡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这两者并不具排斤性。
案例分析:
2004年1月,谷某听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该市大桥上与公交公司的一辆大客车相撞,谷某听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确认大客车司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6月,谷某听的妻子、未成年女儿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支付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争议焦点】
谷某听的家人提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二者并不矛盾,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并不意味着不能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
公交公司提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表现形式,主张死亡抚慰金就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二者不能同时主张。
【律师点评】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这里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如果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从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到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因而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致死赔偿案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谷某听因死亡而导致其家属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家属因其死亡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这两者并不具排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