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怎么处理
导读:
建设工程在施工前期的工作,是要约定好合同价的,而实际上该合同价与工程造价是有明显不同的。工程造价的范围很广,包括: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大律网专业律师详细为您介绍!
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工程造价和合同价的区别在哪里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暂定“合同价格”,此价格即为合同价格。但建设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期补偿、索赔等可转化为价款的事项时有发生,最终经过竣工结算审定得出的结算价格,才是所谓的工程造价。所以,工程造价与合同价格往往不尽一致,并常常具有较大差距。
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预算是按照施工图所作的工程预算造价,其价格是用的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和实际的市场价格是有差别的。
工程造价的范围很广,包括: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合同金额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业务与外商签约的合同所定金额,其口径同于合同数。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
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公路工程造价,水运工程造价、铁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造价等。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等等。
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过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等,还有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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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结算的期限及延期结算的责任
建设工程款一般可分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款是指工程造价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总价款扣减已付的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后应付的余额,有的还包括工程量增加的价款。根据施工合同和建筑行业的惯例,工程结算的程序通常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确定后再支付工程款项。因此,结算审核的期限直接决定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当前,因结算期拖延过长而造成大量工程款的拖欠已成建筑行业的一个通病,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双方合同只约定结算审核后多长时间内付款,却对结算审核的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为其原因之一。
由此,发包人认为结算未完成可以不付工程款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欠款利息的义务,施工企业也因为合同未明确审核期限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行为而感无奈,有的中介或审计也会认为审核无时限的规定而对结算工作的效率缺乏足够的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因为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结算审核的期限,合同及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或者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工程结算期限的规定确定结算期,并根据迟延结算的具体情况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通用条款第33.2条33.3条规定的结算审核期为28天。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有关规定期限的,应当由拖延结算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追究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1、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不在约定时间审核或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的,按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结算工程款;2、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结算的,自逾期日起计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二、对在约定或规定时间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核的,可不作违约处理,但鉴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已投入使用,甲方应承担规定结算时间届满后占有使用工程欠款的利息。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结算拖延,包括必须由其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不提供或出于其它原因有意拖延等而影响工程款支付的,责任应由其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