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工程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
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工程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合同是否有效不以是否约定质保金为前提条件。那么,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工程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我知道我们现在国家规定的质保金比例不能超过3%,但是,最近我们与发包单位在签署施工合同的时候,他们仍然要求质保金的比例为5%。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么?法律上讲有效么?
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张月浪律师解答:
质保金比例高于3%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可能会无法备案。例如,为落实住建部和财政部的管理办法,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随后就发布了《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263号)。根据该通知,“招标人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年7月1日起备案的招标文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合同是否有效不以是否约定质保金为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金,还可以约定更严厉一些的条款,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张月浪律师解析: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张月浪律师,法律(法学)硕士,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上百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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