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每一合同条款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不论是何种合同一般有以下四个目的:交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预防风险;解决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交易,核心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承包方通过人材机的调配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筑物,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了实现该目的,就需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合同依据。
网友认为:
请问第三条质量标准中的“只要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建设质量合格,即使其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也同样可以获得工程价款”如何理解,合同无效不成立的话,如何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发包人;最终的工程价款是依据原来的合同还是另外协商确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其次,这个合同一般指的是双方真实意思且实际履行的合同。最后,这样立法是有一定意义的,施工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原物,但是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已经将其支出物化在工程中,根本不可能返还,而且现在工程质量合格,那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不论是对发承包人还是社会成本来说,都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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