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导读:
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工程合同违约可以起诉吗
1、由于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如果产生纠纷,事先未约定法院诉讼、还是仲裁,即合同中不存在约定管辖或仲裁的条款,因此,承包人应以直接 到法院起诉 的方式维权。 2、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 》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系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为乙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在北京市海淀区。 4、本案工程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承包人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发生的施工行为主要在朝阳区,即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由上可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承包人作为原告,有权进行选择。 6、承包人作为原告,在作出上述选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如果工程纠纷需要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宜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到实地测量工程。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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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设存在较强的附属性,如施工进度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报请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起申请等,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价款支付、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典型的如价款、工期、违约金的“背靠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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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和挂靠
鉴于转包关系、挂靠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挂靠合同等,与建设工 程分包合同实质上性质相同,故对于转包合同项下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也应当认定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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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多数案件为下一层的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起诉上 一层的承包人要求给付工程款等,少数案件为上一层承包人起诉下一层分包人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标的较小、数量较多。
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通常处于 弱势地位,往往管理意识不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往往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所承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实践中往往未能组织相应的分部分项验收而只能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时间上也大为滞后于实际情况。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以后才发现,作为鉴定的基本依据(如施工图纸、预算书)已经无法找到,签证单、联系单签字不完整,索赔超过索赔时限,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极其粗糙甚至根本没有书面的合同。
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上反而更加大,这是该类案件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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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指的是发包人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就合同价款、 质量、工期等产生的纠纷。
工程装修分为家装和工装,前者指的是家庭住宅装修,后者泛指有一定规模的 公共场所设施的装修工程,如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对于后者工装,当然属于建设工程中的装修分部工程。
对于前者,司法实践中就是否适用建筑法、是否区分合同效力等问题存在颇多争议。鉴于我国家庭装饰市场的现实情况为多数的装修公司并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家庭住宅装修往往不以资质问题而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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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合同效力的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室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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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特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特点是施工内容繁杂,但手续往往十分粗糙。以家庭装 修为例,根据是否承担建筑材料费用,可以分为“全包”“半包” “清包”,设计费有时单列、有时合并进入装修费之中,工程造价通常采用固定总价计价且存在一定的下浮。
实践中,在装饰装修合同所对应的设计图纸、预算、施工材料等不明确的情况 下,当事人往往就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产生争议。在履约的过程中,有关施工的材料与设备,业主采购、承包人采购、业主与承包人一道采购、业主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指定业主采购、业主指定承包人采购等各种方式不一而足。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业主提出的修改、拆除、返工重做等往往仅通过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并无规范的手续。装修完成后,竣工手续也较为简单, 有些甚至未办理竣工手续,双方对何时完工、业主是否认可工程质量合格等问题往往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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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此外,在涉及工程造价的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这是由于建筑材料更新较 快,一些市场上的新材料、新工艺,定额中并没有相应的子目、市场询价也存在困难。
即使委托鉴定,对于一些差异较小的材料具体属于哪一价位也难以辨析,如单 价350元的大理石与650元的大理石用肉眼根本无法区分。由于许多不规范的装修项目没有相应的施工记录,对于隐蔽的水管、电线等工程量无法鉴定。一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预算单等,致使工程价款组成、计价模式、计价依据等均存在争议。
而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价款主张,发包人往往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予以抗辩,但所涉质量问题往往属于质量通病等质量缺陷。综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往往细碎、烦琐、当事人矛盾对立严重,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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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如木工、刮腻 子、贴瓷砖等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第三方主体(单位或个人),如第三方主体与承包人之间就装修工程的造价、质量等产生争议,工装工程中往往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家装工程中往往认定为承揽合同,但均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如果承包人与第三方主体中的个人并非分包关系,而是按照固定标准计算报酬,如按日、按工作量等,双方之间的合同基本上会被认定为劳务合同。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打多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打多久?
正常情况下,一审审限是6个月。
建筑工程合同出现纠纷了 怎么办 怎么解决?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一、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二、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三、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参考来源:。
请北京专业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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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不是适用应诉管辖?
案件简介
张先生将承包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李生李先生,按照约定完工后,张先生却迟迟未给李先生结算工程款,于是李先生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诉讼至北京法院。张先生在收到诉状后提交答辩到庭应诉,那么请问北京平谷法院是否可以管辖该案件?
是否适用应诉管辖需要考虑一定条件
根据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完相关案件之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如果有不同的意见,要在提交答辩状之前进行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异议立刻进行审查。当异议成立的时候,则应该驳回。如果当不成立时,则视为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第一,由于不动产的纠纷所提起的诉讼,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第二,在港口作业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时候,需要在港口所属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提出管辖。第三,你俩遗产继承纠纷发生时需要提起诉讼,需要在继承人死亡时所住的地方或者是遗产的主要所在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依据本案无管辖权
在本次的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上述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不动产的所在地为北京朝阳区,但上述案件却在北京平谷区进行提起诉讼,故不符合规定,无权进行管辖。
小贴士
当我们需要提起诉讼时,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查看自己所提交诉讼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免白费时间,多费周折。要提前将所需材料准备好,轻松合理的应对,根据法院要求解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