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后“两期”责任区别暨何时可主张质量保证金?
导读:
建设工程竣工后“两期”责任区别暨何时可主张质量保证金?
2002年七建公司与世纪公司就某中学建设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暂估价7,000万元,工程内容包括艺术楼、教学楼、行政楼、体育中心、学生公寓楼等。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约定,“本工程的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3%,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满一年时,承包方(七建公司)应向发包方(世纪公司)提交以发包方为受益人的银行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的范围为承包方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其保函金额为承包方承担保修责任的相应工程造价额的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按本款约定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后,在七日内一次性将保修金予以结算,并全部支付承包方。”第34.1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12月,七建公司曾起诉世纪公司,法院确认涉案工程未经验收,于2003年9月1日即由世纪公司投入使用,工程造价180,956,931元。3%的保修金在该案中未处理。
2013年7月30日双方因质量保证金支付发生争议。
七建公司诉请:要求支付质保金5,428,708.16元,并支付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世纪公司辩称:七建公司未按约提供履约保函,且国家规定地基、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70年),故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两期”责任区别认定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为承发包双方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签订合同时的规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2年),存在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缺陷,承包人应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最低期限。其中: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世纪公司以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70年)作为质保金返还期限,显然不符合签订承包合同时2005年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无可操作性。因此在无合同约定情形下,质量保修金在一般不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涉案工程未经验收于2003年9月1日即由世纪公司投入使用,至今已过十年,世纪公司应当返还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七建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5,428,708.16元。
发布百科律师介绍:张万松律师,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法学本科,中共党员,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铜仁市优秀律师,贵州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至上,善于研究和总结个案,为适应现代化办公,还拥有“Alpha”强大而权威的法律数据库和办公系统的支持。在执业期间,成功办理过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详情>>擅长领域:常年顾问公司章程刑事辩护消费权益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