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质是怎样的?
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质是怎样的?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着诸多项目文件,包括前期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等,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着独立保函这么一份文件,很多人对此可能不太清楚,但独立保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必须存在的一项重要文件。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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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质是怎样的?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王篷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后,建设单位往往依约定扣留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为维修保证金,也就是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以该笔保证金作为工程维修费用使用。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也不是一笔小数目,承包人为了拿到这笔钱,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保函。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如果承包人不予维修的话,建设单位就可以找保证人银行要求支付该笔金额用于工程维修。
保函通常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保证合同,而是一种特别的担保形式,参照国际惯例,该种担保形式被称为独立保证。所谓的独立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且在满足约定条件时立即履行保证责任的合同。保函的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格的5%—10%。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王篷律师解析:
独立保函如下法律特征:
1.独立保函的要式性。独立保函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
2.开立人付款义务的单务性、独立性及单据性。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单方允诺,受益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开立人的付款义务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是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单据是决定开立人是否能否付款的唯一依据。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开立人仅处理单据,并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独立保函申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履行、变更等情况的影响。
3.开立人抗辩权的单一性。开立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基础交易中债务人的抗辩权等。除法定情形外,开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单据与独立保函文本规定不符为由提出抗辩。
4.付款金额的确定性。独立保函须载明最高付款金额或可确定的金额。
王篷律师执业于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九三学社社员,海南社省委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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