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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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那么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同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786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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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基本特点及思考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基本特点及思考
内容: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升温,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对纠纷性质认识,诉讼主体资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上存在问题。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违约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未达约定标准的,致使承包方停工或窝工造成损失,实践中应当按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那么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基本特点及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1811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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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内容:(三)从纠纷争议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的效力、诉讼主体问题、合同性质的认定、承包人垫资问题、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黑白合同”和总分包合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其中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合同纠纷占85%。随着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筑业市场在开发建设工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带来的负性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因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那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1010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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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4.02.2890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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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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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魏某某与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初字第3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启念,上诉人xx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蔚云、张晓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性质为劳务合同,魏某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取劳动报酬。魏某某完成爆破石方总量有证据证明的为219847.38立方米,其主张给付全部劳务欠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审理中魏某某认为还有其他未结算工程量要求结算,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533元,xx建设公司负担10234.1元,魏某某负担298.9元。那么魏某某与xx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2645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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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包括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包括哪些
内容:诉讼事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总结后形成的案件名称。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诉因,对诉因的认定也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包括哪些?让我们大律网的律师为您详细的解答。
李孟阳律师2021.10.22103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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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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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内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装饰装修合同属于 建设施工合同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李楠楠律师2024.01.3151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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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许瑞林律师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内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那么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3081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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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内容: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若认定该优先受偿权性质为留置权,则需对现行留置权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修改。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为成立和存续条件,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大多已不再占有标的物,故亦不符合留置权的特点。《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为优先权也予以了肯定。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0243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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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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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
内容: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勘察设计工程合同两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是工程施工所在地,以上两地法院均有对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1016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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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质参照合同有效的标准在鉴定的基础上解决。合同虽然约定了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新增加工程的价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果新增加工程与原工程性质基本相同,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2725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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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率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率
内容:建筑安装工程的印花税率是万分之三,按照合同上面的金额乘以万分之三,如果印花税额不足1角的,是免印花税的,如果是一角以上的尾数则四舍五入。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其中,比例税率分为5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4‰;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不管是承揽合同还是发包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的。这是由印花税的性质决定的;建筑工程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征收。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是税务查账之前贴花完税了就行。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2024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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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
内容: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在起草合同法时,考虑到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应当保留并专章予以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已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包括建设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洞、水库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749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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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与性质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与性质
内容: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等。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那么合同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与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1.12.1150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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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质是怎样的?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中,“保函”的性质是怎样的?
林艳英律师2021.11.0126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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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253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43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5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40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291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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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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