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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张芸律师2021.11.02466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导读

实践中,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发包人常以财政评审部门的审核工作,不能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期内完成,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条款形同虚设,导致施工人的工程款常常难以按约结算;本期小编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基础,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法律人参考

裁判规则

1.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长春工业大学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要旨:依相关规定,含有国家财政性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工程,结算时须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但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只是其行使国家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结算的法定依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依当事人间合法约定而确定。

2.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大连世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1.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工程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

2.发包方与施工方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亦未约定付款时间,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不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3.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人民法院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4.财政部门的评定审核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但双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或合同虽无约定但双方事后确认)同意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除外——某大学与深圳市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财政部门的评定审核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但双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或合同虽无约定但双方事后确认)同意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除外。

司法观点

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不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定依据,但可以是约定依据

对此(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审核结果应作为工程价款的法定结算依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若当事人对该审核报告有异议,可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不是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的法定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其只能作为一般民事证据对待。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涉及案外人,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既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就应当尊重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中体现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施工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合同有效,就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实际履行,当事人不能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变更履行,也不准许案外人介入民事合同中以公权力改变合同约定。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财政评审中心以审核结论改变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基于此,人民法院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作为裁判依据,否则,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如果对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赋予强制力,作为结算依据直接采信,将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财政部门有权决定工程结算金额,改变民事合同约定内容,这显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本质要求相悖,与合同法精神相悖,违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在签约阶段,合同当事人很难预测在履行合同中还会不会出现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改变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形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承包人而言是不公正的,也难以保障交易安全。如赋予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以效力,允许以此作为变更合同履行的依据,通过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方式、价款履行的必要性就值得研究了。

(3)财政评审中心为事业单位,行使部分财政监管职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财政评审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但这种监督职能不能延伸到民事领域,改变民事合同约定的内容。财政评审中心所出具的审核结论是行政决定,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在民事案件中,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性质为民事证据,若当事人约定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该审核结论已经转化为有效合同组成部分,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4)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作出的,该通知属政府一般规范性文件,经查证已失效,已经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更谈不上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

综上,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法律依据

➤1.《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49.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三、审计结论、财政评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相关问题

20.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工程款的审核、审计,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22.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0、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十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请求依据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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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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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4. 工程款支付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风险,5. 工程验收和结算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和结算,确保工程质量和造价符合合同约定,3. 工程签证和索赔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和索赔,确保签证和索赔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类型1. 工期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通常是固定的,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将会面临罚款、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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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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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内容: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合同约定、政府审计结论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政府审计结论存在部分错误,不能完全作为结算依据,因此,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方以政府审计结论为依据,要求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针对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应用问题,律师建议如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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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二、诉讼解决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商议妥协的方式解决时,双方可能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商议妥协方式无法解决时,双方被迫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处理纠纷,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需要双方以合法、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解决,双方需要对合同的条款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处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遵循诚信、公平、合法、公正的原则,以达成双方的最终妥协,而施工合同主要涉及工程质量、合同条款执行、工期执行等方面,因此,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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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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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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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本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包含哪些内容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原告基本情况、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及其来源以及法律依据等,以上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起诉状中,甲公司详细陈述了合同的订立过程、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以及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诉讼请求即原告希望法院对本案作出的裁定,包括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追究的赔偿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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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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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缔约过失。省建工集团明知蔡xx不具备承包资质,仍违法允许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本案讼争工程,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蔡xx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民工集体上访,致使省建工集团荣誉受损,管理上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本应属蔡xx的权利和义务,省建工集团只需配合,出具相应印章即可,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日常生活经验亦如此。省建工集团认为向建设方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办支付350万元劳务工资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则认为是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所作所为。那么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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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某某、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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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蒋某某、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某某、秦运良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某、秦运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杰,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章森到庭参加诉讼。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6 2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建筑施工承包劳务合同1份,证明2007年10月22日,原告蒋某某、秦运良与被告吴某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未欠原告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原告造成的,而不是被告;被告愿意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劳务合同进行结算。那么蒋某某、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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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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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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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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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那么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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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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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内容: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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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各半如何赔偿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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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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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4. 工程价款结算:《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标准和程序,以及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律师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估,明确责任方和责任范围,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在处理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赔偿和补救措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参照合同法、建设工程法规、行业惯例等,同时考虑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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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某开发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工程决算须经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讼争工程决算须以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为依据。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讼争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项目送审金额1800万元,审核结论1500元。那么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760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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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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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某诉覃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罗某诉覃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上诉人罗某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经重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双方交涉过程中,当地公安锦湖派出所民警接报勒索赶到现场,将罗某启、覃某銮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覃某銮出示结算清单并讲明原委,民警复印该清单查明覃某銮上门追债并非勒索后责令双方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罗某启不服,提起上诉。原审判决认为:罗某启欠覃某銮工程款16796元事实有结算清单为证,确切无疑。覃某銮起诉有理,予以支持;罗某启抗辩事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那么罗某诉覃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1976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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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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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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