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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7609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某开发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工程决算须经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讼争工程决算须以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为依据。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讼争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项目送审金额1800万元,审核结论1500元。那么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某开发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工程决算须经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讼争工程决算须以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为依据。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讼争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项目送审金额1800万元,审核结论1500元。关于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姚宝华:《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辑(总第34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61页。
附:本案案情年3月30日,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承建惠民遂洞工程。当日,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期、质量标准、造价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2006年4月10日工程竣工后,某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含标外工程),.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某建筑公司核算,合同内造价为1350万元,合同外造价为450万元,合计造价1800万元。截至2006年3月31日,某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1450万元,尚欠350万元。另,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复核意见书认定,合同内造价为万元,合同外造价为380万元。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对该份监理复核意见及所附工程量明细审核后,除小额工程量提出异议外,大部分(标外合同造价变更为万元)予以签认。
因某开发公司拒付工程余款并对合同外工程量不予结算,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开发公司立即支付300万元工程欠款及法定利息。某开发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工程决算须经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讼争工程决算须以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为依据。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讼争工程的审核结论为:
项目送审金额1800万元,审核结论1500元。审核后合同内及设计变更结算金额为1300万元,核减50万元;合同外结算金额为200万元,核减金额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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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清单表(工程款结算单表格)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工程款清单表(工程款结算单表格)

    内容:工程量清单说明主要是招标人解释拟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以及重要作用,明确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招标人估算得出的,仅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时的工程量应以招标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量为依据,提示投标申请人重视清单 ...,申请进度款需要的文件有:已完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工程类款项支付申请表、XXXX年XX月完成工程量报审单、完成工程计量与造价审核表(按每月完成工程进度付款),7、暂定工程量的报价在有些工程中甲方通常会有给定暂定工程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业主规定了暂定工程数量,由施工企业按将来发生的可能性及变动大小进行报价,计入总价即可。

    翁玉素律师
    2023.04.21107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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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内容: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那么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789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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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要回建设工程款?涉政府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前收回工程款480万!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如何要回建设工程款?涉政府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前收回工程款480万!

    内容:法律依据: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书》专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支付至全部工程款(招标人将有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完成,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的审定值)的7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法律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第2款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

    黄东洁律师
    2023.04.036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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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依据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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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按照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依据

    内容:司法解释规定按照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有何依据?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那么按照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748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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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八个流程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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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八个流程

    内容:工程部必须将结算资料及时完整送交预算部,并且作好资料清单交接书面纪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承包单位应在预算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否则停止办理结算工作,后果由责任人承担。预算部与承包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的过程中,双方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进行核对,相互尊重,理解。那么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八个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1627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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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鉴定工程造价?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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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如何鉴定工程造价?

    内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那么如何鉴定工程造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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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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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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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246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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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项目结算方式有几种?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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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工程项目结算方式有几种?

    内容:工程项目结算方式,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的一切实物或劳务,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结算机构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工程结算是项目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费用、税金和利润。其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书;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方法;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如管理费、利润)调整方法;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税金计算方法;其他应由建设单位负担的费用。结算按时间分为竣工决算审计,及决算审核三种类型。

    崔玉君律师
    2023.02.1511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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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如何处理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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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以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如何处理

    内容: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李维律师
    2024.03.0635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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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某开发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工程决算须经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讼争工程决算须以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为依据。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讼争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项目送审金额1800万元,审核结论1500元。那么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760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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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审计和审核的区别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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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工程结算审计和审核的区别

    内容:工程结算审计和审核的区别在于依据不同、方式不同和深度不同。在工程各施工过程均按合同完成之后,将各期付款汇总并进行总体审查,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审计单位审计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在项目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并签字的基础上进行的,对资料和实物进行核对,与被审计单位较少接触。而资料的准确性主要取决于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人,审计结果是以他人提供的数据为依据。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尤其是投标书单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及其组成,完成的工程数量及质量,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以及工程进展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有关情况等。那么工程结算审计和审核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16120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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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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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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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内容: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合同约定、政府审计结论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政府审计结论存在部分错误,不能完全作为结算依据,因此,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方以政府审计结论为依据,要求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针对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应用问题,律师建议如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任冰峰律师
    2024.04.2268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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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内容:02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结算书系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计要求而提供,结算书首页中双方基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结合上述结算书出具的背景,在启迪公司亦否认结算书金额为最终合意,且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双方同意以结算书金额作为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出配合审计提交的结算书即为双方做出了结算金额最终确认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的双方应达成结算金额的一致意见,法院无法采信,2016年9月20日,启迪公司(发包人)与城建集团(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建设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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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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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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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内容:《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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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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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纠纷不同于工程欠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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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工程结算纠纷不同于工程欠款纠纷

    内容: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十七万余元。请求仲裁庭裁决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仲裁庭合议,依法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甲方实际完工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行质证。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仲裁庭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十六万五千余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经仲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为双方共同验收。那么工程结算纠纷不同于工程欠款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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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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