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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问题

冯清琴律师2021.11.02456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问题

案情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名下的阳谷县字第0019866号房产和阳国用第227号土地使用权为其在乙银行2013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的借款8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以抵押的方式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分别在房产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甲公司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乙银行对变价后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法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15年10月13日,乙银行向阳谷法院申请对甲公司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并将变价款优先偿还其债务。作出(2015)阳执字第17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甲公司所有的担保财产。甲公司所有的阳谷县字第0019866号房产的车间楼、办公楼、食宿楼,上述楼房为丙公司承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丙公司建设工程款,双方就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工程款91.5万元达成还款协议,并在阳谷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因甲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2015年11月30日,阳谷县公证处出具(2015)阳谷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甲公司在阳谷县的车间楼、办公楼、食宿楼未经验收合格,便于2013年1月2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5年11月6日,甲公司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丙公司垫资建设的办公楼、车间楼、食宿楼在2012年7月26日竣工后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即向其索要工程款,同时主张对所建工程的法定抵押权并一度占用部分楼房,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承认丙公司拥有该项权利,于2013年1月22日办理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丙公司持上述证明向本院提出优先受偿申请,阳谷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鲁1521执恢472号通知书,通知丙公司对所拍卖的甲公司在高庙王前仓村建设的建设工程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乙银行对(2016)鲁1521执恢472号通知书不服,向阳谷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件焦点

丙公司对涉案房屋建设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是否已经超过了行使期限?

裁判要旨

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车间楼、办公楼、食宿楼的竣工日期分别为2012年4月26日、2012年7月26日、2012年5月20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对实际竣工之日产生争议。乙银行认为,涉案房产的实际竣工之日应为2012年7月底,丙公司认为涉案房产未经验收,并未实际竣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甲公司出具证明,涉案房产未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便于2012年7月26日后投入使用,故涉案房产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2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甲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可知,丙公司在涉案房产办理房产证之前即向甲公司索要工程款,同时对所建工程向甲公司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承认其拥有该项权利。丙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2013年1月22日之前对涉案房产行使了优先受偿权。自2012年7月底实际竣工之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其间并未超过半年,故丙公司对涉案房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限。

评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催告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设置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特别是建筑工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因而为了促使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确保社会关系的稳定,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其行使设定了特定的时间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行使期限届满后,优先权归于消灭。对工程竣工日期的争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涉案房产虽未经验收合格,但是发包方甲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后就投入使用,故涉案房产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2年7月底。

建设工程优先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仅以承包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承包方丙公司在2013年1月22日之前向甲公司索要工程款的同时对所建工程向甲公司主张了优先受偿权,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承认其拥有该项权利,应认定丙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行使了优先受偿权。自2012年7月底实际竣工之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期间并未超过半年,故丙公司对涉案房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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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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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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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优先受偿期限

    内容: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在工程结算前,由于工程价款数额不确定,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价款,更无法行使优先权。而在工程价款结算后,工程价款已经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由于优先权行使期限不确定,会导致在相关不动产上难以设定他项权利。那么工程优先受偿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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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的承包合同已到期,则大队有权把土地重新承包出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价格相同、种植的东西相同或相近的条件下,你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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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为不动产优先权。②依笔者之见,上述两种观点均未能正确揭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因此,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优先权,一方面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相悖,另一方面又犯了“同义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其理由在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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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的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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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内容: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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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三)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四)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在我国房款工程款谁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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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房款工程款谁有优先权?

    内容: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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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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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条件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那么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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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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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内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那么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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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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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按下列方法计算:1、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2、如果双方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可以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等日期予以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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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计算问题

    内容: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计算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自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超过规定期限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该古瓶不属于禁止流通的文物,合同无效不能支持,但李某可以另案行使撤销权。法院在3个月审理后判决时,李某的撤销权已经过期。那么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计算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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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优先权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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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建设工程优先权

    内容:对于《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学界称谓不一,有的称之为“法定抵押权”,有人称为“留置权”,也有称为“优先权”。依笔者之见,此条应属“建设工程优先权”之规定。显然,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符合上述特征或要件。笔者认为,有关司法解释主要应明确下列问题:(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界定,即定性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笔者认为,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优先权发生竞合时,应以优先权成立先后决定其顺序,成立在先者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建设工程优先权应优先于抵押权。那么建设工程优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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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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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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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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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不能对抗买受人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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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问题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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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问题

    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page]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那么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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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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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缴纳金额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问题

    李楠楠律师
    2021.11.0837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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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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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内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于海明律师
    2021.11.0234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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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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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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