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导读:
武装部队的证件是作为武装部队军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有人进行伪造,将会对武装部队的军事管理造成一定的隐患。且很有可能对武装部队的安全管理造成一定的困扰,所以针对于随意进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依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