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还有机会要房子吗
导读:
很多债权人基本上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债权或者债务人的身份,如果说主人经济情况出现状况,对房子进行破产重整的程序的话,在进行债权申报之后,债务人是打算用自己的房产来暂时性的躲避债务人追债的情况,让自己能够尽快的还债了。今天大律网律师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申报债权还有机会要房子吗
向开发商申报债权,清算开发商资产情况。以其破产清算时的资产折算其他费用后作为债务清偿款。不过真到了这个份上,一般拿不到几个钱。
当债权申报之后,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时候,需要作为债务清偿款进行折算,由此可见,债权申报之后,房子已经不属于自己的了。如果想要驳回债权申报之后的房子,我们最好请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我们进行诉讼,帮助我们维权,尽量的减轻自己的损失。
法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债权申报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便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和债权申报的期限。票据资产亦需要在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因此,如果持票人持有的票据中涉及到承兑主体无法兑付,濒临破产的情况时,持票人应当多关注承兑人的信息,及时跟进掌握承兑人是否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怎么办
持票人的信息接收渠道可能没有那么灵敏。如果持票人没有及时关注公告信息,错过了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意味着持票人完全失去了债权申报的机会?也不尽然,法律还是给消息滞后的债权人提供了多一次的申报机会。《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若持票人错过了债权申报的期限,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补充申报不能分配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另行给予了多一次的申报机会,但补充申报能分配到的债权金额和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能分配到的份额,大概率是划不了等号的。由此还是建议持票人,及时、多渠道地关注承兑人的信息,若其不幸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还可以及时就票据资产进行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