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胜案」武汉:法院判区城管执法局强拆违法建筑行为违法
导读:
「楹庭胜案」武汉:法院判区城管执法局强拆违法建筑行为违法
委托人:王某某等
律师团队: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
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律师、汪庆丰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
案情概要:王某某于2006年在村集体土地上(非建设规划用地)建造了一栋建筑用于经营,2017年3月该片区被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王某按江夏区关于畜禽养殖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与江夏区人民政府街道办签订相关协议,按50元/平米的标准领取补偿费,协议约定是退养补助,也就是去养殖化,并非完全自行拆除建筑物,王某在补助合同里承诺今后不在该处从事畜禽养殖行业,并申请改建为农业生产设施,之后又按有关文件精神填报《畜禽养殖转产专业备案表》,并经江夏区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备案。至此,王某对涉案建筑物实施了养殖功能拆除。
武汉江夏城管执法局未审慎审查情况下,认定王某应当自行拆除全部建筑物,并且认为涉案建筑物所占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并非规划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本案王某某的建筑物2006年投入生产经营至2017年已经由10余年,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城管局以王某某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21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行为属于理解使用法律法规错误。
故,被告区城管局基于开展违法建设拆违行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职责。涉案建筑物系在乡镇规划范围内,且原告王某与当地政府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确定为去养殖功能呢性拆除而非拆除全部建筑物,被告区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未审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即以涉案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为由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理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该涉案建筑物被强制拆除已不可恢复原状,且撤销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王某请求确认被告区城管局强拆涉案违法建筑物行为违法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诉讼结果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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