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建筑的建筑时间的情况下作出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
导读:
未登记建筑的建筑时间的情况下作出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
A市B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经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决定对被纳入2011年B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内的北三环南地块旧城改建项目实施征收。2013年11月6日A市B区人民政府在没有调查小强未登记建筑的建筑时间的情况下,作出C征未认决[2013]2号“B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强的面积为250平方米的未登记建筑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小强对该决定不服,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案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很明显,A市B区人民政府在没有调查小强未登记建筑的建筑时间的情况下作出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