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导读:
如果债务人恶意减少财产或者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为被告,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获利第三方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行使法定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普通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种意见是原则上不准许,但是符合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广东省高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第6条明确“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保护。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又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第六部分“民事权益的范围”亦明确“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上述规定均在原则不准许之外,增加了对于虚假诉讼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另外一种意见就是不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第五部分“普通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明确“普通债权人不属于原生效裁判对应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普通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损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十期刊登的“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摘要中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也没有明确普通债权人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