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签名是否构成刑事责任
导读: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是可以享受股权收益的,但是很多时候股东通过虚假签名的形式达到一定的目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股东虚假签名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呢?下面就由大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股东虚假签名是否构成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伪造股东的签名实施一些诈骗活动的,并且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怎么辨识发起人虚假出资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构成虚假出资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虚假出资的主体应为公司发起人。
2、发起人虚假出资时主观上应为故意。发起人过失导致出资不足、没有出资的,一般不宜认为发起人虚假出资,让发起人及时补足出资即可。
3、发起人实际作出了虚假出资的行为。如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等行为。
4、虚假出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资本制度、设立制度及相关秩序。
虚假出资的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常见行为,如下: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