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

任冰峰律师2021.11.12424人阅读
导读:

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

缩小自诉案件范围,建立公诉机关的代为告诉、替代自诉、担当自诉等公诉对自诉不同层次的干预制度。

●公诉与自诉案件在程序上应做到更好的衔接与平衡。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普遍都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刑事追诉权的具体行使,分为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国家垄断主义,即刑事案件全部要由专门机关进行侦查后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不允许私人自诉,以美国、日本、法国为代表;另一种是公诉兼自诉,刑事案件大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则允许公民个人提起自诉,包括英国、德国、俄罗斯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共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三类自诉案件作了详细规定: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在范围上应适当缩小

我国刑诉法对自诉案件在范围确定上过于宽泛,形成了对公诉范围的侵犯。单纯前两类自诉案件就已包括侮辱、诽谤、故意伤害等逾50个罪名,这在世界上已为数不多,而第三类公诉转自诉的规定使得自诉案件在理论上几乎得以扩展到刑法典中有具体被害人的全部罪名。这不仅与国际上公诉权范围逐步扩大的基本趋势相违背,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质疑,也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稳定性和终止诉讼的权威性造成一种损害。

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所规定的有关暴力、胁迫型及窃取、骗取型侵犯财产罪,要么事关社会的民主进程,影响面广,要么性质严重,危害较大,对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容低估,单纯依靠被害人自身力量很难收集到诉讼所需的必要证据,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几乎都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很少直接向法院起诉。虽然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才列为自诉案件,但也难以归入轻微刑事案件。为此,应适当缩小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

■公诉对自诉干预的层次应当分明

由于现代社会里绝对的自诉案件实际上已不可能存在,公诉对自诉的干预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必不可少。

第一,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完善公诉机关的代为告诉机制。由于这类案件被称为纯粹的自诉案件,因而诉讼程序的启动,一般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前提,其自诉权所具有的私权性质更为明显,基本排除国家公权力在程序启动上的强行干预。然而,即便是这类纯粹的自诉案件,其自诉也不是绝对的,在被害人要求告诉的意愿不能实现时,国家的干预不仅完全正当,而且非常必要。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上述代为告诉的内容目前尚只是原则性地体现在刑法中,未能在刑诉法中予以衔接并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第二,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明确有关替代自诉的规定。这类自诉案件被称为选择型自诉案件。其可选择性表现在,一是国家在公诉和自诉的选择上有一定的余地,如果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国家权力便予以避让,但当被害人既未提起自诉也未提出控告时,只要国家追诉机关认为有干预的必要,就可以将其作为公诉案件进行追诉。二是被害人自身对以公诉或自诉的形式进行追究有其取舍的空间,即被害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向国家追诉机关提出控告而启动公诉追究的程序。这些内容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有涉及,但刑诉法中却未有体现。

从性质上来说,这类自诉案件既涉及公民个体权益的保护,也关乎国家秩序的平稳,只因这类案件对国家秩序的影响相对不是很大,而赋予被害人以自诉权,使之归入自诉的范围。这种在自诉缺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主动性国家追诉,称为替代自诉。

第三,建立担当自诉制度,体现检察机关对自诉的扶持。无论第一类纯粹的自诉案件还是第二类可选择的自诉案件中,当自诉的程序…始后,可能会由于被害人本人出现某些特殊的情况而使其诉讼行为无法继续正常进行,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可由检察机关接替被害人行使自诉职能,使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得以继续进行,这称为担当自诉。检察机关的担当自诉与其对自诉案件提起公诉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方面,两者的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自诉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自诉程序的启动之前。另一方面,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由于被害人本人出现了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如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无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承受诉讼;后者则是由于被害人受到某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如受到威胁、强制等,而出现告诉不能、自诉缺失或者选择公诉,需要检察机关出面代为告诉、替代自诉。再一方面,两者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不同。担当自诉中检察机关并不因此而取代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案件性质也不因此转化为公诉案件,在被害方的自诉障碍消除后,检察机关应退出诉讼,由适格自诉人继续进行诉讼;而在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中,案件一经起诉后其性质便由自诉转化为公诉,被害人便丧失自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必须履行其控诉的职能。

■公诉与自诉的程序运行应进行适当的平衡和协调

刑诉法对于公诉与自诉运行程序的规定有失协调统一。一方面,在审判程序的启动上,对自诉的要求比公诉还更为苛刻。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所规定的对于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还只是一种程序性审查,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对于自诉案件的审查却已涉及到了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另一方面,在案件出现公诉与自诉程序交叉时,制度设计明显缺失。如一人犯既有公诉又有自诉的数罪时,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应如何选择和处理,都难以在现有制度中找到答案。因此,笔者建议:

(一)取消公诉转自诉的规定。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增加规定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意图不外乎:一是可以增加公诉类案件的救济渠道,加强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体现诉讼的民主性;二是以此形成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制约,防止因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错漏而使犯罪得到放纵;三是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能适当地利用民间的司法资源,以弥补国家司法资源之不足,减轻国家追诉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这种立法初衷虽然良好,但我们不能对以下方面视而不见:追诉权的国际发展趋势表明自诉的功能在逐渐萎缩和减退,希望过分发挥自诉作用的设想难以实现;对检察官的起诉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制约虽然不可缺少,但不是简单地通过赋予被害人以更多的起诉权就能实现的,德国的强行起诉制度与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同样可以成为开阔我们思路的现实参照物;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对这些本身是公诉的案件,在国家专门机关有时尚且难以追究的情况下,将其转交给调查取证权受限、控诉能力严重不足的被害人来追究,其成功率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权衡得失,不如取消。

(二)建立正规的庭前审查程序。对于自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也应主要局限于程序方面,以避免就有关实体问题产生庭前预断。

(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赋予自诉人和被告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即如果自诉人和被告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健全相关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刑诉法中关于自诉制度的规定只有区区4个条文,与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的21个条文相比,不仅数量上相差甚远,而且相关的程序明显缺失。在对该项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时,应对公诉与自诉的程序交叉、自诉人的取证扶持、撤回自诉的后果、驳回自诉的救济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诉案件从主要注重量的增大转变到主要注重质的提高,真正发挥自诉制度的应然效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遗弃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遗弃罪指的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内容: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具有法定性。保险代位权不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因而不需要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这种权利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是否转移该项请求权,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涉。那么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96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99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不可以,寻衅滋事案属于公诉案件。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相对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陈明月律师
    2021.12.0399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02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刑事自诉案是不轻易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于自诉人起诉的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会立案。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立案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符具体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符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应该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这样被害人就可以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抚慰,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对交通肇事罪处理的尴尬。刑事和解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双方当事人直接的交谈,最大限度的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心灵上的慰藉及经济上的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在挽救肇事者的同时,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而受害人或其家属也因此独自承受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却时常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有条件的在交通肇事犯罪上实行“刑事和解”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那么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符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457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77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对重婚罪案件进行自诉,如果未宣告判决的,可以撤销。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撤诉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撤诉

    内容:总的来说,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原告要求撤销自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解除自诉,原告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才能解除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确实构成犯罪,就不允许原告撤销自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更可以申请撤销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允许原告在被告尚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自诉,而被告被刑事拘留后,原告就不能随意撤销自诉了,如果原告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自诉案件,那么原告不能随意撤销自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中,如原告以被告已实施的犯罪以外新发现的证据为由要求撤述的,应交由人民检察院处理。

    龙珊律师
    2023.06.0736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74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这样的:1、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2、对于情节轻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主持调解;3、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4、双方未达成和解、调解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

    内容: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

    王熙律师
    2021.11.1242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57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刑事自诉会判刑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刑事自诉会判刑吗

    内容:总的来说,刑事自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被害人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才能提起,刑事自诉会判刑吗,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被害人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和辩护,等待法院做出公正裁决,刑事自诉会判刑吗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以被害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则会驳回刑事自诉请求,一般来说,刑事自诉审理的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或者判决。

    邢颖律师
    2023.06.0751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69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可以的,部分刑事案件是可以提起自诉的,自诉案件包括3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此仅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里指的是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例如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轻伤害案、重婚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 论建立中国刑事自诉接管制度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论建立中国刑事自诉接管制度

    内容:论建立中国刑事自诉接管制度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1.1229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343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内容: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是相对的,刑法中大多数的犯罪案件基本上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话就是如果当事人自己不起诉,那么国家有关部门就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了。

    陈宗琼律师
    2022.01.1019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思考之从一件侵占案谈起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思考之从一件侵占案谈起

    内容: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思考之从一件侵占案谈起

    刘晓红律师
    2021.11.1544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89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

    内容:能否重构另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其他债权人摆脱困境,获得法律救济,弥补法律缺失。因此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可强制性地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亦可对债权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预。当债权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任由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其它债权时,其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那么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993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公安机关对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自诉刑事案件是什么意思?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自诉刑事案件是什么意思?

    内容: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范围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于海明律师
    2022.01.1032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新刑事诉讼法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变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新刑事诉讼法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变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变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周春花律师
    2021.11.1563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75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内容: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

    张旭律师
    2022.01.1717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01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吗

    内容: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那么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4.29345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3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符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符是怎样的

    内容: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目的来看,其一是进行特殊预防,通过对交通肇事者适用刑罚,对其进行惩罚改造,预防其重新犯罪。对于主观方面为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言,笔者认为其目的更偏重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换言之,在交通肇事罪领域内的运用与刑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则并无矛盾之处。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应该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而受害人或其家属也因此独自承受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却时常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有条件的在交通肇事犯罪上实行“刑事和解”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那么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452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
    • 好评率 99.3%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任冰峰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21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