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属家庭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
导读:
陈某的行为属家庭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
陈某与女青年小万登记结婚
(陈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1999年生育了儿子小新。2005年7月31日,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的小万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到老家。同年9月26日,经小万老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万带走的存款,14万元由双方平分,
3.5万给儿子小新作抚养费,由小万代管。同年11月26日,陈某伙同女青年殷某用小万的假身份证到农业银行将小万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几天后陈某与殷某到银行取走了全部挂失款,其中取出现金2000元为殷某佣金。小万发现自己的存款被盗取,立即报案。陈某被抓获以后,在法庭审理中,以支取合法夫妻钱财属家务事为由提出辩护。
陈某的行为属刑事犯罪,还是家庭纠纷?
个人认为是家庭纠纷。
一、17.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对这笔钱双方都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