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问题
导读:
刑事拘留期限问题
第一,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家属不得探望,只能委托律师去会见。第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第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只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的保障,不能理解为刑事豁免权。而政协委员则没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