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
导读:
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一审案件存在两种指定管辖:一是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上级法院将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违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程序上下合理的问题。
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那个法院起诉不明确,是向与之相对应的法院起诉,还是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法律规定;三是该种指定管辖,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与其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这种案件,这种做法是违背地域管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