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和从债权的区别
导读:
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债务中居于主要地位,而从债是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那么,主债权和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大律网律师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主债权和从债权的区别
主债与从债是在担保合同中存在的概念。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 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民法上债的种类有哪些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类)
1、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1、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2、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即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单一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1、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之债:
A、个人合伙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B、企业法人联营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C、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
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之债。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其他单行民事法律规定的连带之债,如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2)意定连带之债
A、合同。如连带保证合同。
B、单方法律行为。如基于遗赠而产生的受遗赠人之间连带之债。
2、按份之债: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分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分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恩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五、简单和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六、主债和从债(按债之间的关系)
从债效力取决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七、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
根据债务人的给付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作此分。一般认为,财务之债,当事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劳务之债,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