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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2021.11.20946人阅读
导读:

代位继承是继承法当中一个十分特殊的情况的,代位继承的成立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的。

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有哪些?

1、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旁系亲属不适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数人先于其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过代位继承而与被继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姻亲不得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已亡的继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继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遗产。

如允许旁系晚辈亲属和姻亲代位继承则势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与被继承人处于二亲等亲属关系的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和处于二亲等亲属关系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婿和被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前一种情况不符合我国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继承顺序,也不符合群众的心理。后一种情况更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群众生活习惯。因此,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否则被继承人遗产就会分散,被继承人意志得不到保护,合法继承人利益受到侵害。

2、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进行的继承。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遗嘱所指定继承人或者是与被继承人感情最深的人或者是年幼和其他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当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意图便不能实现,遗嘱因之归于无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不能根据无效遗嘱代替其亡父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因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适宜代位继承。由于此种情况复杂,在实践中,针对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在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死后留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赡养、照顾祖父母的情况下,如不允许孙子女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则势必给未成年的孙子女生活带来困难,也会影响到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这对于维护家庭关系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补救的办法,如祖父母改变遗嘱,或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赡养过他们的人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独立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位人的代位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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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告人是否可以宣告缓刑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刑法对缓刑所设定的条件,“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般而言,社区矫正机构分布在基层,对被告人情况更为了解,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有利于提高缓刑适用的准确性,且事后还要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由其提前了解被告人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有助于增强刑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为了慎重起见,对于拟判缓刑的案件,原则上要尽可能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调查评估是选择性程序,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而不是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的依据。对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法院仍要认真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如果社区矫正机构不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法院不宜判处非监禁刑。但是,如果该调查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可以不予采信,同时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沟通,商请其对调查评估意见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商请未果或者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的,法院通过在庭前、庭审中对被告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认罪悔罪表现等进行调查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也可以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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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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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对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学说有“犯罪共同说”或者是“行为共同说”之分源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即认定数人共同进行特定的一个犯罪就是共犯客观上必须满足各共同者的实行行为要符合特定的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且各共同者主观上还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既使有必要将这种情形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特殊表现形式之一种那也是立法机关的职权范围而司法机关无此职权。第三将交通肇事后的指使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违反了共同犯罪的规定。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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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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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2019年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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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车险案件看免责条款应怎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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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车险案件看免责条款应怎样适用

    内容: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45300元。而在保险条款中有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律师评析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本案中货运公司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新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保险人设定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投保人进行必要提示与说明货运公司的请求理应获赔。律师提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事先问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及部分免责情形避免因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造成日后索赔困难。那么从车险案件看免责条款应怎样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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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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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2105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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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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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的条件都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代位继承的条件都有哪些

    内容:2、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未定遗嘱,或者虽然留有遗嘱,但该遗嘱并未有效处分其全部遗产,即对于没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或者遗嘱未作有效处分的遗产,才可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

    郭铭芝律师
    2022.03.3116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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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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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下适用代位继承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哪些情形下适用代位继承

    内容:哪些情形下适用代位继承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的制度,如果被代位人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代位继承就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获得遗产,结语: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获得遗产,法院认为,张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妻子,在李小明死亡后有权代位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张旭律师
    2023.11.0979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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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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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是怎样的

    内容: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军人一方如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一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一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关于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1331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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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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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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