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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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内容:但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对于合同条件的成就负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类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属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本案中,陈某某作为债务人,其应负有支付股权转让金的义务。尽管协议约定转让金的支付以企业财务帐目经审计或由公安部门审理为条件,但对如何履行该约定及履行的具体期限均未明确,且因陈某某系童车厂的法定代表人,故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其对该条件的成就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那么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2877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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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内容:(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那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3064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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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义务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子女赡养义务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内容: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但实际上,可能因为子女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因此允许对他们的赡养义务进行免除。实际赡养义务的免除情形,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那么子女赡养义务的免除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2362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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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让的两种情形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义务转让的两种情形
内容:合同义务转让的两种情形导读: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其中合同义务转让又可以分为两种: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另外,债务承担的标的应当是合法债务,不法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那么合同义务转让的两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3038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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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后果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后果
内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后果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1.2255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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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减损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因此,减损义务也应当适用于缔约过失情形。由此推开来,减损义务不但适用于合同关系,同样也应当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等整个民法领域。其理由有三:一是减损义务的内容为一方违约后对方未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因而对于扩大的损失不再享有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这是合同法的规定,是特别法的规定,适用于合同领域。二是民法通则是民事领域的一般法,它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都有规范要求,至少也有基本原则的限制和强调,在没有其他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减损规则的主要内容,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方式履行义务。三是在民事领域,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为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利益关系,在此种关系当中,当事人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否则,双方的利益就会失衡,即一方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法律就有相应的规则来救济受损方。同时,受损方也有相应的义务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如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补救,则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受损方即无权就扩大的利益损失部分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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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内容: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154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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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支付护理费的情形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支付护理费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3、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续护理而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支出的护理费。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支付护理费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1617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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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
内容: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强制履行、赔偿损失等,具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那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3039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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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
陈宗琼律师
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
内容: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那么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553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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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8周岁成年,3种情形父母仍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孩子18周岁成年,3种情形父母仍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内容:夫妻两人离婚后,没有取得孩子抚育权的父或母要支付孩子的抚育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孩子,能工作,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育费。那么孩子18周岁成年,3种情形父母仍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1951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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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
内容:合同法中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1、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另外,债务承担的标的应当是合法债务,不法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那么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3166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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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难以一概而论。例如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在生活上不照顾孩子,在思想、品德、学业方面不加管教等,且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时,还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是基于血缘关系,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体现在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另外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子女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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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但是,在发生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人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得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可见,处分权也是合同权利的一项权能。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又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就是租赁合同的主给付义务。那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3045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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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父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哪些情形下父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请求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那么在哪些情形下父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243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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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17岁未成年被传媒娱乐公司签合同培训了五天并承诺培训期间一天50元后面被公司经理劝退说20号发放培训期间工资结果到了20号被各种理由拖延我去公司拿工资反被该公司起诉说是我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犯法嘛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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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内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第一种情况,表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以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终止。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达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目的。那么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3036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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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中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内容:合同中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种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称为减损义务。减损义务,虽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但债权人无权放任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因而其结果不可归责于债务人,而应当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这是因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而导致的费用的支出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让违约方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那么合同中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1.12.2976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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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财产分割律师 217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6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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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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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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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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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18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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