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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遗嘱若干问题的思考

姚平律师2021.11.22482人阅读
导读:

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

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

关键词:公证遗嘱;法律特征

一、公证遗嘱内涵及其特征

(一)公证遗嘱内涵简述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

遗嘱。公证遗嘱方式是设立的方式中最严格的一种,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二)公证遗嘱的特征

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既然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各公证处来办理。那种各乡镇(街)法律服务所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2、公证遗嘱公证员必须坚持直接办证原则

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也不准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与立遗嘱人直接见面,询问有关情况,制做谈话笔录,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证机关也有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不得办理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

4、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当事人已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想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必须再次到公证处采取公证的形式才能够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二、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定程序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二)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八)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送发。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三、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从公证遗嘱的法律特征和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上可以看出,对遗嘱进行公证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如何看待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仅涉及到公证机关的工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涉及到公民所立遗嘱是否还需要办理公证的问题。

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什么会高于其它遗嘱的效力,前面已提到的公证遗嘱的法律特征和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已清楚地说明它是由国家特定的机关对当事人立遗嘱所作的证明,这种证明无论在当事人立遗嘱的形式上还是在遗嘱的内容上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不能给予证明,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公证机关才能给予证明。它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特点就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对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进行先行审查,确认立遗嘱人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用司法文书的形式给予认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却把公证遗嘱视为普通遗嘱,一旦当事人对公证遗嘱提出疑问,不是要求当事人举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而是调查公证员是如何办理的公证遗嘱,或者对公证遗嘱进行文检技术鉴定,看公证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自己的笔迹,以此来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个别审判人员的这种做法,其一是混淆了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区别,将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办理公证视同私人之间的一种中证人行为,对遗嘱的公证视为一般的无利害关系人对遗嘱的见证,而没有认识到公证员是代表国家对遗嘱进行公证,所办公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的。其二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列举七种证据之后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这七种证据中并不包括公证证明,公证证明虽然未包括在这七种证据当中,但不是说它不是证据,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公证证明又做出了专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两条规定说明公证证明不属于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而是属于不必查证就可以直接采用的证据范畴,只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时候除外。所以,审判人员对公证遗嘱的审查与鉴定,是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收集证据的规定的。

如果将公证遗嘱也视同普通遗嘱对待,当事人申请对遗嘱进行公证就失去了意义;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中规定对遗嘱进行公证也就不起什么作用;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公证遗嘱的规定也失去了作用。所以,正确认识公证遗嘱的效力,应该是凡是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公证遗嘱,不可置疑地确认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果相对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反的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就应确认遗嘱的效力。至于能否完全按照遗嘱处分财产,还有个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家庭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问题。如果遗嘱生效时与立遗嘱时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应完全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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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及公证遗嘱五种,不管当事人订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遗嘱在内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不一定非要去公证处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遗嘱公证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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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遗嘱公证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

    内容:关于张阿凤遗嘱公证效力的问题,经我院与司法部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一九五○年婚姻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夫妻、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张阿凤之父张福海去世后,张阿凤、张阿金、张阿富均有继承张福海遗产的权利,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张阿凤的遗嘱公证,其中有关处分张阿金应继承张福海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你院应根据法律和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1)沪高法民字第102号函收悉,经查张阿金从未放弃对张福海遗产的继承权,张阿凤所立遗嘱只能处理她应继承的份额,不能处理别人应得的份额。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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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内容:小王认为齐某在订立公证遗嘱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但未对其精神状态提出鉴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在审理过程中,小王的叔父王二提交了齐某于2005年4月8日订立的公证遗嘱,证明齐某将该楼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归其所有,2001年12月29日,齐某立下代书遗嘱:房屋中属于齐某的份额归小王所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以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现小王以父亲、叔父及姑姑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祖母齐某于2001年12月29日所立的遗嘱有效,并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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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证遗嘱若干问题的思考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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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对公证遗嘱若干问题的思考

    内容: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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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遗嘱公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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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办理遗嘱公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按《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遗嘱人想变更原来的遗嘱,必须重新做公证,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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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遗嘱如何办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公证遗嘱如何办理

    内容:通过公证的途径订立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有效方式,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3、携带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在办理流程的问题上,具体有:1、向谁提出公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4、公证时间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谁来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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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如果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以遗嘱为准。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公证遗嘱撤销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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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公证遗嘱撤销

    内容:或者你爷爷也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然后再立一份新遗嘱,后来爷爷想把改变遗嘱,不想让叔叔继承,可是听说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可以撤销的,请问这是不是真的,这里所说的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指的是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销,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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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公证后还能否进行修改?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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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遗嘱公证后还能否进行修改?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请问,遗嘱经过公证后还能够修改或者撤销吗,如果当事人要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可,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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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代位继承遗产
  • 司法部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的批复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司法部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的批复

    内容: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仍应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办理,不宜采取变通办法,上海市司法局:你局公证处(82)沪证发字第6号《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几点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夫妻共有财产,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先析产,而后公证,没有析产的,同意你们意见,可写明我与配偶的共有财产,未曾分割,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在我死后归继承,土改时分得的房产,应视为当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对于祖传房产,一般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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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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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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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对其个人所有的部分,是可以处分的。为此,乙可以全部取得甲方的个人部分,即房子的一半。房子的另一半,由三个子女再平分。总之,乙可以取得大部分。
  • 遗嘱继承公证的问题及对策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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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遗嘱继承公证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二、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常见的问题虽然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当遗嘱继承发生后,遗嘱继承人即便是持着这样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的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由于目前在遗嘱继承方面对遗嘱确认程序的法律缺失,也将可能出现终止办证的结局,公证遗嘱虽然最具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目前在遗嘱继承方面对遗嘱确认程序的法律缺失,以及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遗嘱效力的可变性、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等原因,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仍将可能出现终止办证的结局。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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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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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遗嘱的条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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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公证遗嘱的条件

    内容:按《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遗嘱人想变更原来的遗嘱,必须重新做公证,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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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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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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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亲属关系证明书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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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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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扶养协议与之后的公证遗嘱效力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遗赠扶养协议与之后的公证遗嘱效力问题

    内容: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不过该条未明确说明是否为公证遗嘱.如在签订抚养协议后又进行了公证遗嘱.二者有冲突的应如何适用,谢谢解答.法律专家对以上问题解答:公正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正遗嘱等,公正遗嘱在这些形式中效力最高,如果一个人写了自书遗嘱,又有公正遗嘱,都要按公正遗嘱,公正遗嘱的取消也要以公正的方式.所以说公正遗嘱就是属于遗嘱的一种,而遗赠扶养协议大于遗嘱,当然也就大于公正遗嘱了,并不冲突,遗赠扶养协议永远都是最高效力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许瑞林律师
    2021.11.2854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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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遗嘱怎样撤销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公证遗嘱怎样撤销

    内容: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由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证明的遗嘱,因此,你必须就遗产的分配立个新的遗嘱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原来那份公证遗嘱就失去了效力,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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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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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来撤销或变更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来撤销或变更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只要立遗嘱人愿意,而且有行为能力随时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原来经过公证的遗嘱,这就可以看出,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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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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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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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浅析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应运而生,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机制也逐步演变发展。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为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那么浅析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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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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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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