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解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导读:
鉴于陈某过世时并未留有遗嘱,主办法官对刘甲等三父子提出的疑问,结合本案事实依法进行了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说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法官调解下,刘氏父子三人自愿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将陈某在信用社遗留的72300多元存款中的48210元分配给原告刘甲,剩余的由被告刘乙及第三人刘丙平分,(文中名字均为化名)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刘甲主张称,其系陈某的配偶,陈某所遗留下来的存款理应归其继承所有,至于是否分配给刘乙、刘丙等人应由其决定,刘乙不应该独占这笔遗产,在本案中,按法律规定,刘氏父子三人均处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对陈某遗留下来的遗产都具有继承的资格,经主办法官审理查明,刘甲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在信用社存有72300多元存款,这笔存款的存折一直由刘甲的长子刘乙保管,陈某过世后,刘甲及其次子刘丙要求刘乙交出这笔存款进行划分,刘乙不同意,家住宁明县的刘甲为了继承妻子陈某的遗产,与儿子刘乙、刘丙产生了纠纷,并起诉到了法院。
家住宁明县的刘甲为了继承妻子陈某的遗产,与儿子刘乙、刘丙产生了纠纷,并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主办法官成功调解了这起父子三人争夺遗产的纠纷案件。
经主办法官审理查明,刘甲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在信用社存有72300多元存款,这笔存款的存折一直由刘甲的长子刘乙保管,陈某过世后,刘甲及其次子刘丙要求刘乙交出这笔存款进行划分,刘乙不同意。由于陈某在过世时并未留有遗嘱,刘氏父子三人对这笔存款的归属产生了争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刘甲主张称,其系陈某的配偶,陈某所遗留下来的存款理应归其继承所有,至于是否分配给刘乙、刘丙等人应由其决定,刘乙不应该独占这笔遗产。被告刘乙辨称,这笔存款是由母亲陈某留给他的,并一直由其保管,其对这笔存款有处分权,其他人不应该来争夺这笔存款。第三人刘丙则与父亲刘甲的意见一致,要求刘乙把遗产交给父亲刘甲,再由刘甲分配给刘乙、刘丙。鉴于陈某过世时并未留有遗嘱,主办法官对刘甲等三父子提出的疑问,结合本案事实依法进行了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说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按法律规定,刘氏父子三人均处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对陈某遗留下来的遗产都具有继承的资格。经过主办法官释法答疑,刘甲三父子表示愿意按照主办法官提出调解建议对72300多元巨额遗产进行划分。
在法官调解下,刘氏父子三人自愿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将陈某在信用社遗留的72300多元存款中的48210元分配给原告刘甲,剩余的由被告刘乙及第三人刘丙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