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顺序的最新规定
导读: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下面看下大律网专业律师对于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顺序的最新规定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顺序的最新规定
你好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系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即申请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主体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排除了就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
债权人参与分配条件的认定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3、数个债权人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
4、债权人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5、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如何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1、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9条)
2、参与分配债权清偿顺序:普通债权足额按顺位,不足额按比例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
3、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不足额按比例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
4、一般应有首封法院主持分配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
5、参与分配提交材料及资料转交: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
6、优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
7、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