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 不予执行怎么办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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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经人民法院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但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应如何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法律及过去的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
最高院于2001年3月22日公布、4月3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在第21条规定,对此类因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怎么办?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