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阴阳合同卖方有什么法律影响
导读:
关于购房阴阳合同卖方有什么法律影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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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阴阳租赁合同的纠纷应该怎么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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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那么购房预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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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购房的买方在《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下,不仅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买方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除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外,还可行使合同撤销权,并且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那么欺诈购房合同无效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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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购房阴阳合同卖方有什么法律影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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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有:(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3、法律分析:可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有:(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2、发生以下情况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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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部分开发商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利用消费者急于购房的心理,强迫消费者签字表示认可。”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会在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作美好的描述,却不将这种承诺写入合同里。”借以排除销售前期广告内容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可能性,当出现广告中的内容难以兑现的情况时,买房人讨要说法,开发商便以合同已约定为由回绝消费者。那么签购房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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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没有交房,往往会以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大为解释,以此来规避违约责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在补充协议里,明确这种不可抗力的界定需要政府机关、公证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才能免责。那么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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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了解,南宁市大部分楼盘标准为3%。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类似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由于罗女士家中经济紧张,购买这多出的12平方米需要5万元,使得她不得不东奔西走借钱买房。一旦误差超出3%,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还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那么配套延期投诉无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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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卖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合同如下:1、甲方自愿将拥有产权的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那么买卖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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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在签订合同时,李某提出签订阴阳合同,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是250万,但是在拿到房产局和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中成交价格是200万,这样就可以少交一笔税款。王某敏和男友正处于即将结婚的兴奋中,见李某也是一个爽快人就没有想太多,于是双方签订了“大小合同”。5月3日王某敏夫妇打电话联系李某,但始终联系不上。当事人在签订阴阳合同时过度的关注其可能逃脱的税款,但却忽视了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因此,为了谨慎购房、售房,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杜绝签订阴阳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关条款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那么签订阴阳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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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卖房人周先生就因为签了阴阳合同,遭对方“赖账”,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遗憾的是,出于轻信,协议签订后,周先生的代理人就将讼争房产过户给刘某。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针对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避税条款无效,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仍然是有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内容合法。那么签订阴阳购房合同引发的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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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法成立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签订购房协议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所有权不发生改变。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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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购房阴阳合同卖方有什么法律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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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签好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卖方又反悔的,就是实际违反合同约定了。如果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买方可以选择按照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以上的意思就是买房人发出卖方的要约,买房人承诺购房,双方达成一致,再签订书面或者其他被法律许可的形式的合同。那么签完二手房合同卖方反悔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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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房阴阳合同逃税被举报查实如何处理实际中在购房的时候签订了阴阳合同逃税被举报了之后你可能会被要求承担下面的惩罚1、如果方利用购房阴阳合同逃税被举报查实的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2、如其偷税逃税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具体来说旦签订阴阳合同的事被发现了那么被举报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就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说你们在逃税的时候还触犯了刑法那就会被认定为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将要接受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购房阴阳合同逃税被举报查实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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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9年购买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迁分配2套房,卖方自2014年反悔持续起诉,持续了十年的战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客户说:我们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每年收费2万与张三“假结婚”,帮忙落户北京!后突发意外去死,可获得120万赔偿,张三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出现要求分割赔偿款及继承遗产,法院未认可孩子是继承人。 法律没有假结婚一说,领了结婚证就是真夫妻,有权利按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为了减损,我们查到对方张三名下有购房并有按揭款,银行是邮政储蓄,法官给开了调查令,大家猜猜能查出哪些信息?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梁女士被某公司欺骗,按照某公司指示向第三人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张先生按照某公司指示向梁女士支付购房首付款78万元,梁女士收到首付款后,某公司让梁女士与张先生签订78万元借款合同,现张先生拿着78万元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梁女士偿还78万元的借款。 梁女士选择天用律师维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天用律师用专业维护梁女士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保护梁女士得最强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