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区别
导读:
在债务关系中,对于债权人进行转让债权是很常见的情况,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不一定有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权的受让人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债权能不能实现的问题,所以受让人要对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作考查。那么,接下来大律网律师会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区别。
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区别
受让:通俗的讲,“受让”与“转让”相反,但又不可分。转让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约、股份、或具体物品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给另一人,而受让者就是接受这个转让的人。
所以,受让可理解为接受转让。 主要包括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受让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受让权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欲转让股份的优先受让权。
原来的债权人称呼为“让与人”,第三人称呼为“受让人”,原来的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受让人”变成了“债权人”,原来的债权人变成了“无关人”(债权全部转让),如果是转让部分债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转让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合法吗
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债权转让行为存在瑕疵,因为债权人没有直接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故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受让人已经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