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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1.29333人阅读
导读: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是怎样的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是怎样的呢?想必很多人都不太了解,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大律网小编带来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是怎样的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我们来分析其定义要点。

1、权利属性,即集体土地使用权;

2、权利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权利取得条件,即经过依法审批;

4、权利取得方式,即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5、用途限定,即建宅住宅;

6、权利存续状态,即没有使用期期限;

7、其他限制:用地规模限制。

透过要点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宅基地使用权其实跟国用划拨住宅用地使用权类似,重点是无偿或是以很低的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若如上面所说的《决定》将打破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的格局,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地位;并改革现有征地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那样就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要评估的情形,评估的理论及方法可参考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体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评估,考虑到集体土地流转有较多限制,通过市场竞价方式体现价值不明显,因此在价值方面重点从成本构成方面分析,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成本逼近法,其评估思路为假定用地为生地(农用地或是未利用地),通过层层开发建设资金的投入,最终形成可利用地块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包括农用地取得费(征地费、补偿费、青苗费),对集体建设用地,此部分价值的测算可理解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耕种该宗地的损失,还得考虑相关税费、土地增值收益等等,根据用途特性,通过相关因素修正最终得出宗地使用权价值。

2、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制定了基准地价的城区周边,可参考相近区片的基准地价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即先按宗地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条件,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正常的市场价格后,根据国有用地与集体土地在增值收益、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进行修正,最终得出宗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宗地价值。

3、剩余法。采用剩余法的评估思路,对房地产开发后的价值的测算,可借鉴房地产开发中价值定位中的成本加成法确定,或是根据周边住宅出租的客观租金还原测算,通过剔除相关费用,剥离得到宗地的价值。

运用此几种评估理论与方法,还需考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国有土流转的根本区别,这点对使用权价值的影响较大。这是因为国有土地流转范围大,企业、法人、自然人都有可以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市场因素充分,通过市场竞争较能充分体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因而其价值表现就高;而集体建设用地使作权,只能在所在集体范围内流转,市场小,无法体现由于市场竞争所能充分体现的价值,其价值就低。流转范围小这是集体建设使用权价值内涵的一个硬伤,因此,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评估时,须对市场交易充不充分进行比较分析,制定合理的修正系数修正,才能准确的评估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二、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或其他方式向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定义要点为:

1、权利取得基本程度,即经过依法审批;

2、权利取得方式,即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

3、权利主体,即乡镇企业,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独家设立的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各种形式合资设立的企业;

4、土地用途,即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透过要点分析,对比国有工业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性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两种用地性质的内涵较为相似,其评估理论与方法与前点宅基地使用权的评估相近,可按上述的方法进行评估,实际的工作中要注意比较分析的住宅与工业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基础设施等不同之处,注意区分两种用途的价值内涵,准确表现住宅与工业用地价值的区别。

三、农民三产用地使用权评估

集体三产用地,一般是指政府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安置给农民集体的第三产业用地,通常指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用地,具体如商业(农贸市场)、办公楼、公寓等。其用地特性有:

1、权利属性,即集体土地使用权;

2、权利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权利取得方式,即政府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的安置的第三产业用地;

4、用途限定,第三产业用地(一般禁止转让);

5、权利存续状态,即没有使用期期限。此类用地,用地条件限制得比较严格,就如前文中所介绍的那样,即宗地一般不能转让,只能用于开发建设后出租等。若此类用地不考虑权属性质的因素,土地的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也相当明显(如用于出租),因此对其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小编较为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此类用地不用于转让,仅按开发建设后以出租的方式利用,例如作为商场、农贸市场出租,租金收益可观,存在客观收益,因此可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

测算过程中重点考虑的技术要点是,由于此类用地交易受限,不能在市场上流转,或仅能在集体内部交易,市场竟价体现价值不充分,其价值权益也表现有缺陷,价值相对也会比较低。另外,此类用地的使用方式只能出租不能变现,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与时间价值风险。因此,与同类用途的国有用地相比,其风险大,其还原利率出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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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法有:可以通过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并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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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是怎样的

    内容: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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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50年;商业、文体、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40年。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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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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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爷爷留下来给您爸爸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意愿留给您的爸爸,但是没有过户,也没有遗嘱证明,想要过户到您自己的名下,需要得到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同意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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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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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获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只有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是合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 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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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那么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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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是: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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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违规买卖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进行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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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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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权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应当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那么佳木斯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1530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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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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