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费用要多少
导读:
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费用要多少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耕地转建设用地的情形,那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费用要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大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费用要多少
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变更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者说,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第63条的一种含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途的规定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理解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本来的用途就是非农业建设,其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并不冲突。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建设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禁止建设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
因此,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设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义,则显然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符合逻辑。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是农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是有区别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非农建设.不能笼统地理解第63条禁止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对外出租的。
规范指引: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上文大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费用要多少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都有了初步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大律网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