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
导读:
在开庭时,如果没有医药费凭证,赔偿义务人又不认可伤者提出的医药费数额,则伤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法律实务赔偿权利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开庭时,如果没有医药费凭证,赔偿义务人又不认可伤者提出的医药费数额,则伤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法律实务赔偿权利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则加害人无返还请求权;若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年限仍可以另诉。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
2、医疗费确定的依据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伤者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应保管好医药费凭证,作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在开庭时,如果没有医药费凭证,赔偿义务人又不认可伤者提出的医药费数额,则伤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实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及用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擅自购买与损伤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如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3、抢救费的垫付抢救费属于医疗费,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法律实务赔偿权利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时,应注意保存各种凭证。为了避免二次诉讼,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最好在出院时要求医院证明或者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后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于经济上依赖于赔偿义务的经济赔偿,为应付眼前的发生的医疗费等,出于权宜之策考虑极易陷入对方的“协议陷井”,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面对如此利益严重失衡的现象,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协议内容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根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