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自愿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要求全部返还,不支持!
导读:
2019年11月初,双方发生矛盾并分手。另查明,双方分手后,曾向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2020年5月22日,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发生该部分支出时甲男并未提出过由双方分担,现甲男要求乙女返还或者分担一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现乙女自愿将大部分物品返还甲男,亦属合情合理。考虑到乙女自愿返还物品的价值约占甲男支出钱款一半,故该处理结果对于甲男而言也是公平的,予以准许。甲男主张要求乙女返还钱款、支付利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难以支持。故请求驳回甲男的上诉,维持原判。那么恋爱期间自愿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要求全部返还,不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9年11月初,双方发生矛盾并分手。另查明,双方分手后,曾向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2020年5月22日,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发生该部分支出时甲男并未提出过由双方分担,现甲男要求乙女返还或者分担一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现乙女自愿将大部分物品返还甲男,亦属合情合理。考虑到乙女自愿返还物品的价值约占甲男支出钱款一半,故该处理结果对于甲男而言也是公平的,予以准许。甲男主张要求乙女返还钱款、支付利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难以支持。故请求驳回甲男的上诉,维持原判。关于恋爱期间自愿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要求全部返还,不支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恋爱期间自愿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要求全部返还,不支持!
案号
(2020)沪01民终XXXXX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女返还甲男232,759.79元及相应利息;乙女返还甲男金色iphonellpro256G手机一部;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认定事实
2019年4月,双方当事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并恋爱。
交往过程中,双方共同看歌剧、吃饭及外出旅游等。对于乙女买化妆品、保健品、健身卡、衣物、戒指、项链等的要求,甲男均同意,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将钱款转账乙女。前后甲男共支出233,342.79元。
2019年11月初,双方发生矛盾并分手。
一审审理中,乙女自愿同意归还甲男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iphone新款手机一部、皮草大衣一件、皮草马甲一件、高丽参一盒,并同意归还共同在韩国旅游期间向甲男借款5,000元。
另查明,双方分手后,曾向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2020年5月22日,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并恋爱,在交往过程中甲男支出的一部分钱款用于双方吃喝玩乐的共同消费。发生该部分支出时甲男并未提出过由双方分担,现甲男要求乙女返还或者分担一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部分钱款虽用于乙女个人使用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卡、首饰等,但在乙女提出想购买时,甲男在也可拒绝的情况下自愿将相应钱款转账乙女,故实质上应当认定为属赠与行为。
现乙女自愿将大部分物品返还甲男,亦属合情合理。考虑到乙女自愿返还物品的价值约占甲男支出钱款一半,故该处理结果对于甲男而言也是公平的,予以准许。乙女自愿归还甲男借款5,000元无不当,亦予准许,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甲男主张要求乙女返还钱款、支付利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难以支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一、准予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男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iphone新款手机一部、皮草大衣一件、皮草马甲一件、高丽参一盒;二、准予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甲男借款5,000元;三、驳回甲男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甲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甲男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规避了本案关键问题乙女的欺诈行为,仅描述双方当事人因矛盾分手,未指出矛盾的具体表现。事实上双方当事人通过婚介公司牵线认识,而乙女提供给婚介公司的个人材料中有关其出生年份及学历情况均属虚假。甲男在与乙女交往过程中,乙女亦编造家庭情况继续欺骗。甲男不知道乙女真实情况,直至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和报警后才有所了解。乙女的行为属欺诈性质,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应按照普通婚姻财产案件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乙女辩称,不同意甲男的上诉请求。乙女在婚介公司填写登记表时有缩小年龄、提高学历的情况,但该虚假信息不良影响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属于道德问题。在交往过程中乙女已将真实情况告知甲男,甲男一笑了之。故请求驳回甲男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甲男原审诉请是否应全部支持。
本案事实表明,甲男在与乙女交往中支出的款项用途主要为购物、观剧、游玩、吃饭等。**其中,购物支出虽为在乙女要求下转款乙女,但甲男本也拥有拒绝的权利。至于甲男支出的观剧、游玩、吃饭等费用,亦属男女交友过程中的合理花用,不存在违背甲男真实意思的情形。尽管乙女对自身出生时间及学历情况有所优化,但客观上没有造成甲男因此违背真实意思花用钱款的结果。一审判决对甲男花用钱款行为的定性合情合法,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甲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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