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导读:
在实践中,公司出资的方式也越来越多,非货币出资成为很多股东的出资选择,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情况,对于这一问题,大律网小编整理如下知识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一、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债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但是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两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值;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应当可以满足上述两个标准。
此外,根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也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
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部分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认可了部分债权可以作为公司出资财产,但只限于以下三类,具体包括:
一是,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是,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上述三类债权,明确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财产,通过债权转为股权方式出资。 一般而言,债权出资实际上包括债权人以两种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一种是债权人以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另一种是债权人以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本身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 其中,第一类是债权人以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本身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第二类和第三类并没有明确属于哪一类,只是规定法院确认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这就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债权人是否可以以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
三、债权人是否可以以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仅仅认可了债权人以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本身的债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出资,实质上并未认可债权人以其享有的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到《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暂不允许第三方债权出资的原因: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能否实际到位,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二是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和交易对象而言,该项出资能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清偿公司到期债务方面是否存在障碍。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
此外,江苏省高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40条规定: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以转让不受限制的非记名公司债券等债权性质的有价证券作出资的,或用以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出资。
综合判断,目前法律不认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股东以债权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债权的适格性
债权用于出资,自然需要具备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必须满足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条件。以债权出资的债权必须是到期能够得以清偿的现实存在之债权。以消灭或者无效,甚至是不存在的债权出资,必然会导致出资不实。若债权到期不能够得到清偿的,应由该股东补缴。债权人出资时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移转于公司,在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其债务时,股东应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内,以现金代替债权或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中要求企业债权应以评估报告所附资产明细表中记载的为准,涉及金额债权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将对公司的债权的程序。
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出资将产生同于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出资后,债权为接受出资的公司享有,但债权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债务的实现,对于债权的移转只需要通知债务人而不必经其同意。
第三,转移财产权。
将债权凭证完全移交给公司实现债权的权利转移。以债权出资时,通常需要完成债权凭证的交付,若有法律之特别规定时,则必须具备该要件。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等。股东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股东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定,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实物作价出资的,该事物必须是公司生产和经营能使用的物品。此外,股东应当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认缴的出资,用作出资的货币必须足额存入公司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