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怎样

导读: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今,随着交通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二线城市居多,加上车流量巨大,严重阻塞了交通道路,所以我国对交通事故的管控也越来越严格,那么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怎样,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X公交认字(XXXX)第XXX号
交通事故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中华路赵庄村口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X,男,XX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
李X,男,XX岁,身份证号:***********,河北省XX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张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李X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