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导读: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1063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综上可知,对于工伤赔偿金而言,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工伤赔偿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1063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综上可知,对于工伤赔偿金而言,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工伤赔偿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工伤赔偿金是给予遭受工伤职工的一种补偿金,那么要是工伤职工在离婚的时候,这笔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相信很这个问题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接下来,就由大律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工伤赔偿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留、分享,伤残者妻子要求将残疾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要求与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二、什么情况下工伤赔偿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三、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1063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可知,对于工伤赔偿金而言,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大律还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离婚协议内容来确定。这里所提到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但有时也会存在不平等分割的情形,下面是大律网的小编为您提供与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有关的信息。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