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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分析

许瑞林律师2021.12.09377人阅读
导读: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分析债权转让是债的移转类型之一,是合同双方不改变债的内容而为的债权主体的更迭。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通知了债务人,因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工会遂起诉债务人。该关系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债权转让的基础原因关系,如债权基于买卖、赠与而转让,二是债权受让关系。其他关系是否对债权转让产生影响,或基础原因关系应否加以考虑,是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的问题。那么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分析债权转让是债的移转类型之一,是合同双方不改变债的内容而为的债权主体的更迭。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通知了债务人,因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工会遂起诉债务人。该关系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债权转让的基础原因关系,如债权基于买卖、赠与而转让,二是债权受让关系。其他关系是否对债权转让产生影响,或基础原因关系应否加以考虑,是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的问题。关于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合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案件的分析

债权转让是债的移转类型之一,是合同双方不改变债的内容而为的债权主体的更迭。

债权主要分为记名债权(如股票、国债、公司债等)和指名债权(普通债权),本文所讨论的债权仅为指名债权。

在理论上及实务中,对债权受让人行使债权、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债务人的抗辩权、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认识上存在诸多分歧,本文拟结合我庭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例,探讨对上述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考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时,要否应对受让人受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案例一

某上市公司与其股东mdash;mdash;该公司工会约定将该公司5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工会,因工会为该公司担保而致工会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被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冻结,冻结期间,该部分股票价值大幅下跌,给工会造成了损失,所转让的债权作为对股票下跌损失的赔偿。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通知了债务人,因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工会遂起诉债务人。

诉讼中,工会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

按一般案件处理的原则,本案并不需要对案外的因素加以考虑。

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如果一旦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无疑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相应地,公司工会债权取得的合法性也被确认,而因债权转让协议并未纳入到本案审理中,假如债权转让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调解书是否会给其他权利人造成权利行使上的障碍则不无疑问。

因此,法院在应否下达调解书问题上颇费踌躇。

债权为财产权,可由权利享有者自由处分已是共识。

企业的债权是企业的财产,与企业的其他财产一样受企业支配。

从财产处理的原则看,应当认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债权进行的处分,只要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企业对于其他财产的处分一样,其效力应予肯定。

但债权因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转让不仅涉及到合同相对人,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转让的前因。

2、债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该关系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债权转让的基础原因关系,如债权基于买卖、赠与而转让,二是债权受让关系。

3、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4、债权出让人与其自身股东、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其他关系是否对债权转让产生影响,或基础原因关系应否加以考虑,是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的问题。

理论上,债权转让合同不论在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中,还是在非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中,均被认为只要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出让人成为新债权人。

不同之处在于

前者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准物权契约,是相对的无因契约,除非转让双方作出特约,原因是否有效,对于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不产生直接影响,如甲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将其对于丙的债权转让给乙,后甲发现并未对乙负有债务,但其债权转让合同仍不因之而无效。

后者则并不将债权转让的原因(如基于抵销、买卖等)与债权转让本身(交付)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即有效取得债权。

因此,债权转让制度并不考虑其他原因。

通说认为,之所以不考虑其他原因,是基于债权转让的安全性,保护受让人能完全取得债权。

而所谓完全债权要求受让人取得债权。

第一,应不受被转让债权的成立、存续及内容上的瑕疵(无效、消灭及附有抗辩权等)的影响。

第二,应不受流通中瑕疵(转让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综上,纵使债权转让中存在瑕疵,该瑕疵也不对受让人行使权利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法院对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确认并不需要审查其他有牵连的法律关系,不否认与债权有关联的其他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其他人仍可依法就本案债权提出自己主张。

在案例一的情形中,调解书的下达应不需多虑。

只要受让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时证明了受让人资格,证明转让行为真实存在,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处理。

二、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案例二

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诉讼获得判决确认了其对于甲、乙公司的债权及对甲公司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通过拍卖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债权后,即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对于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整个背景,包括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而且本案债务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债务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听取债务人的意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是通过拍卖取得,不论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在拍卖以前已经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当事人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不应再做审查。

案例三

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享有的5000万元的债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某民营公司,该民营公司在向债务人某国有公司追偿时,债务人抗辩称其曾以2000万元的价钱向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受让,却被拒绝,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无权向其主张清偿。

在该案的审理中有意见认为,本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以损害国家利益否定转让协议的效力。

上述案例中涉及以下问题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在认定中应考虑哪些因素若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该合同应怎样认识受让的对价是否必然是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合同标的如果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以下分别分析。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page]

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

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

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

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即不得受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然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上述情形下,应当可以认为相关人士参与受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损。

案例中如果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员,合同应当按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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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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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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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与分析一、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与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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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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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

    内容: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非法联建位于上海市中心静安寺的乌鲁木齐北路菜场,是一个有着多年历史的露天菜场。1998年3月1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因诈骗被刑事拘留,1999年3月26日,胡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债权转让胡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应超三超公司的要求,超三超上级主管部门金华市乡镇企业局成立了工作组协助超三超公司追讨债务。那么无效合同的债权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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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如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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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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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如何管辖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相继诉讼到法院,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审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那么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如何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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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如何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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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

    内容: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对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该类案件的管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和理解。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那么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64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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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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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分别有: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成立;债权属于法定可以转让的范围;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关于对涉及银行的担保合同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关于对涉及银行的担保合同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内容:本文拟从保护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贷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一新设的借款关系的担保需另行依法设定,本案中抵押合同未经登记而不能生效,银行无从追究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那么关于对涉及银行的担保合同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0174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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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证据分析论述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转让的证据分析论述

    内容:债权转让的证据分析论述证据分析:合同权利业已消灭,不存在转让问题。债权转让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属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即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转让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移转。让与人农行营业部在债权转让中对让与人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转让其合同权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二是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有可转让性。那么债权转让的证据分析论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0963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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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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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一般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但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的,或者合同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属于经济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呢

    内容: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又怎么确定呢。那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1058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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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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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的常见,所谓债权转让,主要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为了避免您不必要的损失,大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整理了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李孟阳律师
    2021.10.2176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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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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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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