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案后能否反悔?
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协议签订后,朱某已依约履行义务。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原告鞠某、被告朱某于2003年7月28日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了“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的约定,该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案后能否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协议签订后,朱某已依约履行义务。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原告鞠某、被告朱某于2003年7月28日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了“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的约定,该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案后能否反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如果受害人在协议签订一年后发现漏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肇事者增赔呢?
庭审中,原告鞠某诉称,
被告朱某辩称,我与原告鞠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并且双方约定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无异议,协议签订后我亦按约履行,因此本起交通事故已经解决,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鞠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原告鞠某、被告朱某于
一审判决后,原告鞠某不服,提出上诉。
鞠某上诉称,交警部门的调解协议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达成协议并不表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为调解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伤残,原审法院认为事故理赔已了结对我显然不公。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朱某辩称,双方的纠纷已经交警部门调解一次性了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本案实质上涉及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问题。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由于特殊事由,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当事人约定“一次性处理结案”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仍然是可以撤销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显失公平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绝对无效,也不是绝对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使合同效力状态尽快确定下来,法律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规定了相应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计算。
本案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鞠某曾于
当然,本案还存在一个深层次问题。在我国,交通事故和工伤中评定残疾等次的标准是不同的,前者评定的标准要比工伤严格。工伤中评定的十级残(伤残中的最低级别),在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中不一定能评上残,故本案能否评上残、是否存在撤销理由本身是存在争议的。由于撤销已过期限,再行实施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并无必要。
综上所述,“一次性处理结案”协议,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如果没有申请撤销,则一次性处理包含了依法应当赔偿的所有项目,赔偿未涉部分视为当事人已经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