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之表见转让
导读:
合同债权的表见转让在债权转让制度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转让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转让定义为,转让人并没有实际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业已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以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视为有效。很明显,债权表见转让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置的。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没有获得债权则在所不问。那么债权转让之表见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债权的表见转让在债权转让制度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转让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转让定义为,转让人并没有实际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业已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以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视为有效。很明显,债权表见转让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置的。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没有获得债权则在所不问。关于债权转让之表见转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债权的表见转让
在债权转让制度中存在着债权表见转让的法律制度,我们可将债权表见转让定义为,转让人并没有实际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但业已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以为债权转让成功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视为有效。很明显,债权表见转让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置的。至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没有获得债权则在所不问。债权表见转让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因债务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约行为合法有效。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二)、至于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如果事后债权人将债权真实地转让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此债权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即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权利人应得的利益而未得。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人。”故第三人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人。假如债权人的债权让与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指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按这一条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行之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