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法院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导读: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与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郭林余的家属认为,梅宏光醉酒驾车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梅宏光必须负责赔偿。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在调解时,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龙陵法院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到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调解。那么龙陵法院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与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郭林余的家属认为,梅宏光醉酒驾车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梅宏光必须负责赔偿。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在调解时,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龙陵法院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到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调解。关于龙陵法院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与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年2月28日下午17时许,该县象达乡的村民郭林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其母亲杨贵兰行驶至龙陵县境内的黄南线K48+450米处时,与该乡另一村民梅宏光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郭林余当场死亡,乘车人杨贵兰受伤,杨贵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对郭林余和梅宏光都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郭林余为饮酒后驾车、梅宏光为醉酒驾车,并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交警部门认定郭林余负主要责任,梅宏光负次要责任。郭林余的家属认为,梅宏光醉酒驾车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梅宏光必须负责赔偿。
龙陵县公安交警部门在调解时,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龙陵法院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到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调解。法官和主持调解的交警经过5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由梅宏光一次性赔偿给郭林余、杨贵兰的家属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8.26元,定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双方损坏的车辆自行维修。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请求确认其调解协议。龙陵法院受理了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均属自愿,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并送达了当事人。至此,一起纠纷的诉调对接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