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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

杨一凡律师2021.12.10508人阅读
导读: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那么诉讼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关于诉讼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诉讼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二、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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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但是,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最高院在2001年的诉讼解释中特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最高院当初制定系列诉讼解释只是权宜之计,由于这些解释对既有的债权转让规则做了很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是“非常谨慎的”,制定这些解释也是处在特定的政策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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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这种原则是在市场经济中债权转让商业化的作用下逐渐形成的。反对声音之二源于对程序稳定的关注: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将面临债权人变更、既往程序行为的承继、新债权人提出新的利益主张等可测或不可测的问题,这可能阻碍程序进程。但这种假设在债权转让商业化视角下是完全不能成立的。3,现代法对于司法程序滥用的态度趋于缓和、宽容,只要当事人具有正当商业利益,都应予保护.因此,在正常的商业运作背景下,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应受到质疑。那么在司法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1094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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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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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

    内容:离婚诉讼是婚姻缔结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权及分割财产和处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离婚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要求当事人只能是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第三者都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因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独立构成另一诉讼,不宜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的精神,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而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那么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57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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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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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法院查封能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法院查封能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内容: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分歧实践中,《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权利人常常带来先入为主的概念,特别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人通常认为只要案件在审理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进入执行后就应按照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而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顺利执行,因而赋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那么法院查封能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026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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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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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朱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在乔某未出庭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乔某对此并不知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该调解书缺乏事实基础,朱某与吴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无法查明。朱某对欠款的承认只是一种自认,自认的效力应该是仅仅及于本人和对方,然而朱某将在他案中自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运用于自身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损害了乔某的利益,存在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况。因此,朱某提供的调解书不能作为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 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

    内容:一自愿履行部分自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四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六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当运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那么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138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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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程序中是否能转让债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诉讼程序中是否能转让债权?

    内容:债权转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条件要求之一;二是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三是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那么诉讼程序中是否能转让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1018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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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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