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过户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导读:
债务担保的形式有很多,为债务提供担保是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工厂过户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工厂法人改变。但是有些工厂有债务,这是个问题。那么,工厂过户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下面就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债务担保的形式有很多,为债务提供担保是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工厂过户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工厂法人改变。但是有些工厂有债务,这是个问题。那么,工厂过户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下面就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工厂过户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工厂的投资人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投资人变更前该厂对外的借款,仍应当以该厂的财产先行清偿,不足清偿时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原投资人基于先前的投资人身份对转让企业前的债务继续承担补偿责任,新投资人也应受让企业而对受让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两者之间有连带担责。
债权连带责任怎么承担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164条、第167条代理中 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连带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