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抵押贷款合同在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导读: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一)贷款人、贷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那么哪些抵押贷款合同在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一)贷款人、贷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关于哪些抵押贷款合同在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哪些抵押贷款合同在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符合哪些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贷款人、贷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