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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概述

王学瑞律师2021.12.101035人阅读
导读:

债权质押,是以债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因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尤其适合构成质押标的,故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遍形式。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债权质押概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质押,是以债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因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尤其适合构成质押标的,故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遍形式。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债权质押概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质押,是以债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因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尤其适合构成质押标的,故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遍形式。

我国《担保法》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占为已有,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履行届至时债务人未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或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质权人只能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兑现其上所载的款项,在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提取其上所载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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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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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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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的要点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合同债权质押的要点有哪些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要点有哪些1、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之一般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我国法律向来重视形式要件,从《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来看,合同债权质押准用第六十四条动产质押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以此证明合同债权质押的成立。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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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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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

    孔孟廷律师
    2022.03.2474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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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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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有哪些拘束力一、对出质人的约束力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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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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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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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在我看来,质押合同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应当完备,以便使质押合同能够实质生效,以使质权人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从而使一般债权质押发挥其应有效用。关于一般债权质押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419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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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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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债权质押的方式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则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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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但是如果是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楠楠律师
    2022.03.2561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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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的概述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质押的概述是什么

    内容:债权质押的概述是什么我国《担保法》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履行届至时债务人未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或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那么债权质押的概述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94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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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概述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质押概述

    内容:债权质押,是以债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因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尤其适合构成质押标的,故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遍形式。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债权质押概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10103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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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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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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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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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合同债权质押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3.24100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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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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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

    内容: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一般债权质押有什么设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436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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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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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是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是谁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是谁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权,特别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财产之请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现实意义。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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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债权质押贷款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质押,债权质押贷款

    内容:3、法律分析: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4、法律分析:不可以,债权可以转让,但不可以抵押贷款,2、法律主观:债权抵押贷款,是将债权当做一种物品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换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法律主观:债权抵押贷款,是将债权当做一种物品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换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5、法律分析:欠条作为债权的一种,主要是合法存在的,并且符合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条件,那么也是允许公民使用欠条债权进行抵押贷款。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3.11.2447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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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

    内容: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般有哪些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陈宗琼律师
    2022.03.2516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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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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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一般情况下质权自交付质物(动产出质)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出质)时设立,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毁坏和擅自处分。那么,质权人显然不能擅自将质物再行出质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使经出质人同意,将该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原质权人因不再占有质物而不能继续享有质权,也就是说,只能以现持有者为唯一质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债权质押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合同债权质押是什么

    内容:我国法律目前对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无明文规定。合同债权质押具有如下法律效力: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

    翁玉素律师
    2022.03.2589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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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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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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